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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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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7-5 12: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弄清楚,什么是许可事项变更,什么是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先变更,是要审批后再变,而登记事项变更,是变完了再备案。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
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所以,质量负责人是登记事项,企业自己先变,变完再去备案,变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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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7-5 12: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借楼上的引子,
别以为,提拔你是器重你,也可能,只是需要有个人来背锅。
不知法,不要当质量负责人,
否则,哪天被卖了还得给人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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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7-5 14: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城/怒云 发表于 2024-7-5 13:58
存在这些可能性,要对他签字的东西由符合要求的质量负责人进行重新确认审核,包括放行。

放行的是质量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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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7-8 11: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世英名 发表于 2024-7-8 08:13
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

呵呵
眼睛很尖,
不过,变更质量负责人,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吗?
首先,用的是或,
之所以用或,是因为,登记事项是很多个。
比如,企业改名。
这个时候,要先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核准了,再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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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7-8 13: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门门 发表于 2024-7-5 17:47
权(利)  罪 责 刑 相匹配就行。
别搞得像如下例子这么公开扯淡就行。
2023年12月30日。

这个事情,不太了解,不好评价。
单就责任是“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放工队伍”来说,有几个问题,需要搞清楚一下,就知道是背锅侠,还是真失职了。
1、停工指令是谁、在什么时候发的?
2、从签发,到交给这个实习生,用了多久,安排的时候,是否明确要求多久送达?
3、既然是重要停工指令,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还是比较强的,为啥没有当场要求停工,再发放正式的停工指令,而是要等签发一个书面的停工指令后再停工呢?
4、隐患,最早是谁发现,进而引出这个已经签发,但没有送到的停工指令上的?

点评

20多天前例行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 事故发生在早上,停工通知书是发生事故的前一天晚上签全了字,之后发到了实习生手里(注意是晚上,有多晚就不知道了),让实习生去发给现场。 以上这些都有据可查,官方通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7-8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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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7-11 09: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猫王磊 发表于 2024-7-11 09:05
嘿嘿超出三十日还没备下来就好玩了

法规里写的是,三十日内提出申请,而不是三十日内完成变更

点评

你猜你要是第29天的时候去申请会不会被批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7-1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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