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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原辅料的取样规则这样做检查官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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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21 23: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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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取样操作的一般原则
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若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根号N+1件随机取样;当n>300时,按根号/2+1件随机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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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09: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湿地渔翁 发表于 2016-11-24 09:16
按照附录要求做为什么不认可啊

FDA官员不认可,说不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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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22: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wyyalih 发表于 2016-11-29 19:09
对于当n>300时,根号/2+1的取样原则,我们几年前欧盟检查时就提出缺陷,最终给出的缺陷报告中试这样描述的 ...

那后来检察官有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贵公司现在是如何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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