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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标准文件] 关于取样量的范围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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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6-5 20: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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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我过往一概认为取样的范围是根据修约数位来决定的,比如操作规程里写着,取样3g,那么取样范围就是2.6-3.4g。如果是取样3.0g,那么取样范围是2.96-3.04g。
今天我发现我同事采用的是不同的标准,也是药典的标准,是一般称量最多误差10%   
那如果操作规程里写着取样3.0g,按照我的想法(根据修约位数),那就是2.96-3.04g,按照我同事的标准,那就是2.7-3.3g,那这两个标准是哪个为准?会不会是我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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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6-6 09: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爱的飞龙 发表于 2025-6-6 09:36
药典这个取样量是做实验时称量样品的要求,不是取样。取样量又不带入计算,够用不影响物料平衡就行了,搞那 ...

就是对于称量的范围的一个疑问,前面的表达不准确。我现在也理解了药典的要求。因为我在想,如果一般称量,就是用了+10%,算不算超量,要不要纠正而已

点评

如果称量写了约多少克,就按照正负10%,没有写约,就按照有效数位来判断称量范围,药典写的很清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5-6-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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