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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造] 口服液可见异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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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5-1-6 1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瓶装口服液的可见异物标准和注射液标准并不完全一样,以下是具体情况:

定义与范围

注射液:《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904中将可见异物描述为“是指存在于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和无菌原料药中的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μm” 。
口服液:对于口服液中可见异物并无完全统一明确的定义,通常也是指目视可见的不溶性物质,但允许有一定量的沉淀存在,如正常沉淀少量积在瓶底,轻轻摇晃后出现悬浮并均匀分散。

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注射液:通常采用人工灯检法和光散射法,检验时需在暗室中,在伞棚灯下,以黑色或白色为背景进行检查。判定标准严格,如非生物制品静脉用,1支检出可见异物即需复试,初、复试40支中有2支以上超出则不符合规定。
口服液:主要采用人工灯检法,检测环境和条件相对宽松,一般在正常光线明亮处直接观察或用一定强度灯光照射观察。其判定标准相对宽松,如对于中药口服液允许有因成分复杂、溶解性等因素导致的少量沉淀存在。

监管要求

注射液:监管要求极其严格,作为直接注入人体血液循环系统的药品,对其可见异物的控制是药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一旦发现可见异物超标,产品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口服液:监管相对灵活,对于因产品本身特性或正常生产工艺可能产生的少量沉淀等情况,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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