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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3-7-16 11:28 编辑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变更实施应当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注〗征求意见稿第251条为“任何与本规范有关的变更经申请部门提出后,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评估、审核和批准,制定变更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的职责分工,并监督实施。变更实施应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变更实施流程的要求。 〖解读〗质量相关的变更 ①程序:申请--评估--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实施职责--质管部审核批准 ②变更实施完整记录
第二百四十四条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对影响药品质量的变更还应进行稳定性考察。 〖解读〗特殊变更 ①改变原辅料 ②改变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③改变生产工艺 ④改变主要生产设备 ⑤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 ⑥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 ⑦如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尚须进行稳定性考察 (不论原料药还是制剂)改变主要物料(原料、制剂主要辅料、内包材)供应商/产地都需做三批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改变内包材供应商可仅作包装验证,再考察稳定性。根据包装的用途,必要时做内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怀试验。 主要生产设备也应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 除必要的验证和稳定性考察外,还要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变更需经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验证的产品可在批准后上市销售。 重大变更影响产品的有效期时,需要进行加速和长期试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变更实施时,应当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 〖解读〗变更一般都会引发连锁反应,一定要及时修订与变更相关的文件
第二百四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解读〗变更的后处理:质管部应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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