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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3-8-29 16:25 编辑
第二百五十八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 〖解读〗 这里特别提醒,若是集团公司内部对物料供应商进行了审计,若审计内容与集团内的其他企业相同,其他企业可不必对该供应商进行再审计。 第二百五十九条 必要时,应当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解读〗如有必要,应进行小样试生产。 ①小批量试产—指主要物料供应商的样品 ②稳定性考察—指试生产的药品 第二百六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解读〗 ① 质量评估的内容主要有: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 ② 要时,要有三个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小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稳定性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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