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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产品室温留样稳定性观察管理规程,验证产品确定的有效期是否合理,保证产品在有效期内能始终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2.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3.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原料、包装材料及产品的室温留样及稳定性观察。 4.责任:QA经理、QC经理、QC检验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正文: 5.1.产品室温留样稳定性观察批数的确定: 5.1.1.新产品上市的前三批; 5.1.2.产品正常生产后每年的第一批; 5.1.3.因处方、工艺或包装有重大改变而进行加速试验的批次,同时取样进行室温留样稳定性观察。 5.2.进行室温留样稳定性观察的产品的包装:原则上以市售包装进行室温留样稳定性观察。若产品市售包装较大,则可用同样材质的小包装进行。 5.3.室温留样稳定性观察条件: 5.3.1.留样室正常条件,温度约25±3℃,相对温度75±5%。 5.3.2.需要特殊贮存条件的产品按规定要求贮存。 5.4.测试频率: 5.4.1.对于尚未建立足够的稳定性试验结果的产品,做0,1,6,12,18,24,36,48,60个月。 5.4.2.对于根据初步的稳定性结果,暂定有效期为2年的产品,做0,1,12,24,36,48,60个月。 5.5.样品数量:不少于完成所有检测所需用量的三倍。 5.6.试验项目:所有可能会受到贮存条件、时间影响的物理、化学性质均需进行检测,如外观、崩解度、溶出度、硬度、pH值、主要成分含量及其分解后的副产物的含量或限量等。 5.7.数据评估: 5.7.1.主要成分的含量测定应测试2次,若2次数据之间的差异不超过2%,则视为结果正常,否则应重新测试。 5.7.2.所有测得数据均与出厂检验结果进行比较,若前后两次数据差异较大,则立刻重测,若结果仍同,则立刻报告QC经理处理。 5.8.结果评估: 5.8.1.若室温留样稳定性观察结果显示产品之有效期较暂定期长,可根据测试结果申请延长有效期。 5.8.2.若发现产品的有效期比暂定效期短,则应申请缩短有效期,并协调有关部门审查该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予以收回。 6.附则: 6.1.本标准附图 0 幅,附表 2 张。 6.2.需要引用本标准的标准文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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