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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安徽省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近日,安徽省药监局针对网友场地验证批次销售问题进行了回复,研究验证批次不属于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不可以上市放行销售。
符合GMP符合性检查动态批次是否可上市销售,安徽省在回复中明确,“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问 场地变更验证批次销售问题
我司在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实际持有人发生变更)之后,牵涉到生产场地的变更,用于场地变更的研究验证用批次产品在动态检查时由于未取得相应批准信息,暂为空白包装,在通过动态检查,说明书、标签成功备案之后我司是否可以对研究验证用批次产品进行重新包装并满足放行规程之后进行放行上市销售? 答 研究验证批次,不可上市销售。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重点加强上述批次的生产销售、风险管理等措施。
所述的研究验证批次产品不属于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故不可以上市放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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