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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集团内共用检验仪器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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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3-11 12: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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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国家出了个文:在集团内部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地理位置接近、检验仪器设备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即可以集团内总共用仪器。

针对集团内部共用检验仪器情况,检验、报告是由哪方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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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11 12: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但也想学习,顶一下,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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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11 12: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个人意见应该还是企业自己出完整的检验报告,受托的兄弟单位出单项报告,和委托药检所类似吧。如果是自己企业的人去兄弟企业自己动手检验,那应该就直接出报告也无妨吧(但这样好像还有一些别的事情牵扯进来吧,比如培训上岗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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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11 12: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集团内总共用仪器,是这些化验人员负责检验集团内的各子公司送检的产品,还是检验集团内的各子公司送检的产品有子公司人员检验,得把这说明白了,才好判断啊。前者的话,公用仪器的人员处报告。第二种情况是子公司化验人员检验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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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3-11 12: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受托的兄弟单位出单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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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11 13: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楼上的,兄弟单位出单项报告,自己根据单项报告出具该品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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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11 13: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受托单位检验人员出报告,并附检验记录及图谱,该附件附被测样品入厂检验记录 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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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11 13: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签署共同使用的协议,管理权在设备的产权公司,相互间可以使用,报告由自己公司前去操作的人员出具。说白了,在98版时期就是一个设备借用协议,声明我是借用某公司的设备(不像现在规定必须是集团内部,有强制推销设备的嫌疑),我的人去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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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11 14: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哪方人员动手做的哪方出报告吧!我们也会到附近企业去做一些项目的检验,都是自己出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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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16: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13868895693 发表于 2013-3-11 12:33
应该受托的兄弟单位出单项报告

这样就像企业内部委托了,与共用检验仪器是不是两码事?
难道企业委托第三次检验的也算跟他共用仪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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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16: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airfly 发表于 2013-3-11 14:46
谁哪方人员动手做的哪方出报告吧!我们也会到附近企业去做一些项目的检验,都是自己出的报告!

我想像你说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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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16: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西智叟 发表于 2013-3-11 13:21
签署共同使用的协议,管理权在设备的产权公司,相互间可以使用,报告由自己公司前去操作的人员出具。说白了 ...

区里要按委托去操作。

点评

市里都不要求,何况区里,可以交流的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1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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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16: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曙光在前头 发表于 2013-3-11 13:17
是受托单位检验人员出报告,并附检验记录及图谱,该附件附被测样品入厂检验记录 中备查。

共用与委托是两码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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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16: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freeman132 发表于 2013-3-11 12:14
不过个人意见应该还是企业自己出完整的检验报告,受托的兄弟单位出单项报告,和委托药检所类似吧。如果是 ...

即然国家都允许共用了,干嘛要委托形式。
操作人员肯定要进行相关培训,考核合核后才能上岗。

点评

国家允许只是政策层面,委托是操作层面,兄弟企业之间的仪器,并不等于自己的仪器啊,各有各的管理。比如有个兄弟企业,允许帮你检样品可以,未必有义务培训你们的操作人员啊,他可以承揽你的样品检验,企业之间,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11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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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16: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镇海铁狮 发表于 2013-3-11 12:32
集团内总共用仪器,是这些化验人员负责检验集团内的各子公司送检的产品,还是检验集团内的各子公司送检的产品 ...

按国家的文应该可以是子公司的人员自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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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11 17: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咕咕 发表于 2013-3-11 16:08
区里要按委托去操作。

市里都不要求,何况区里,可以交流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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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11 21: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咕咕 发表于 2013-3-11 16:10
即然国家都允许共用了,干嘛要委托形式。
操作人员肯定要进行相关培训,考核合核后才能上岗。

国家允许只是政策层面,委托是操作层面,兄弟企业之间的仪器,并不等于自己的仪器啊,各有各的管理。比如有个兄弟企业,允许帮你检样品可以,未必有义务培训你们的操作人员啊,他可以承揽你的样品检验,企业之间,即使共用,但是费用什么的都是独立核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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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21: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freeman132 发表于 2013-3-11 21:35
国家允许只是政策层面,委托是操作层面,兄弟企业之间的仪器,并不等于自己的仪器啊,各有各的管理。比如 ...

何谓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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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13 19: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对集团共用检验设备的国家局文件能提供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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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18 16: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zsd680116 发表于 2014-1-13 19:23
版主对集团共用检验设备的国家局文件能提供我么。

是一个批复: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75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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