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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版GMP第244 条规定“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问题是如果在变更实施之前做的连续3批质量评估和稳定性考察的样品就是规模化(常规批量)生产的,是否还需要对变更正式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进行质量评估和稳定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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