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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药口服制剂生产厂家,购进中药材一般都是按吨够买,一个批次购进得好几十包。 按照药典附录IA药材和饮片取样法的一下三个规定: 二、从同批药材和饮片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总包件数不足5 件的,逐件取样;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 三、每一包件的取样量: 一般药材和饮片抽取100 ~500g ; 粉末状药材和饮片抽取25 ~50g ; 贵重药材和饮片抽取5 ~10g 。 五、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 用量的3 倍,即1/3 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 供复核用,其余1/3 留样保存。 问题一、我是否可以认为如果某一药材的一次全检量为150克,那么我的取样量为450克,而这450克分为5个包件取样,每个包件取样90克,那么我就在每个包件的上、中、下三个不同部位共取90克样品。 问题二、作为库房发料,使用台秤一般都精确至0.2kg,我在每个包件取样90克,在台秤上一般是体现不出来的。所以虽然我在这一整批药材中取样450克,但在实际发料过程中是无法体现出来的。在这个时候这450克药材是否还需要在物料明细账中减去450克来体现下账呢。体现了这个450克是不是感觉有点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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