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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实验室管理复检不复检的问题已经纠结了一天了,求大神帮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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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14 08: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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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4 08: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刚在网上看到的  发出来  大家可以共享下
实验室检验超标事件(OOS)调查程序。

  虽然FDA一直在强调实验室超标情况调查的问题,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还是有很多缺陷项目。FDA对此问题的警告信主要是因为企业出现了超标事件以后没有通过调查找到超标的根本原因而否定了该结果,而且报告时选择性地挑选数据,而不是把完整实际的结果报告出来。

  必须对实验室异常事件或超标结果进行调查以确定其原因。调查行为应以书面形式如调查报告进行记录。理想的报告应该是包括完整的调查,如结论、预防和整改措施,以防事件再次发生。因此要求企业的实验室都要有完整的OOS调查程序,包括如何调查超标结果以及如何拒绝超标结果。

  实验室超标结果的定义是产品质量指标测试中超出已经建立的可接受标准的单个或一系列结果。任何一个实验室必须要有一个批准的程序来对实验室超标结果进行调查。在丢掉这个实验溶液之前要进行初始调查来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调查内容包括回顾程序、设备、人员、操作过程以及任何文件记录和测试的证据(如移液管、烧瓶等等),也就是实验所用到的东西都要放在原处,不要毁坏这些证据。

  1. 对程序进行调查的时候要确认测试程序得以正确执行;确认用到的试剂和标准品的配制都是正确的,并且是在有效期以内;确认样品的称量、测试量和稀释度都是准确的;确认测试方法通过验证并得到执行。

  2. 对于设备的调查就是要检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校正期限以内。这要通过检查设备校正纪录来检查维护保养是不是按照设定的程序在做,是不是每天在校准。然后检查系统的适用性、选择性、灵敏度、重复性等等。

  3. 对样品完整性进行测试,要确认测试的时效性,样品时间是不是在规定储存样品期限以内,还有样品的储存条件即样品是不是对光敏感,或是对湿敏感,或是有一定时间要求,时间放长了是否会变性。检查样品配制的方法是否适当。还有对照品的检查应包括对照品是不是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对照品本身纯度是不是标示的纯度以及储存的情况。还有就是储备液通常准备得比较早,这会不会超过存放时间。最后是分析人员培训的问题。

  经过初步调查,回顾了所用的程序、设备、人员等等。初始调查做出的假设结论可以通过原样品溶液重新进样来判断。例如:重新进样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是否是仪器而不是样品或制样过程导致了问题的发生。举个例子如果标准品的纯度是有问题的,就可以再用新的标准品来测定原液,从而得到一个有效结果。再举个例子如果结果是HPLC操作的问题,就可以用原液重新进样来判定当初得到的是一个无效结果,从而否定样品超标的结果。或者发现使用的容量瓶是错误的,如果使用100ml的容量瓶但实际上应该使用125ml的容量瓶,这个结果很显然就要被拒绝。

  对制剂进行进一步的成分提取能够确定原分析过程中是否已经完全提取了该制剂单位中的有效成分(以供测试)。不完全的提取会导致测试结果无效。如果在提取过程中发现有更多成分提取出来,那么原来结果显然要被拒绝。

  有明显证据表明存在实验室错误时,原测试结果应作为无效结果处理。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存在实验室错误时,应按照已建立的调查程序展开全方位调查,以确定引起预料外结果的原因。

  如果这样的初步调查没有发现明显的实验室错误,那么按照每一个企业自己的调查程序进行全面调查来确定这个结果。实验室调查阶段常用方法:

  1) 从原来取的样品中再取一个部分进行重新测试。

  2) 在这个批次里面重新取样再进行测试

  3) 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离群值的检验。

  重新测试前应起草针对该特定异常事件/结果超标事件的测试方案并得到批准,以便根据这个结果能判断是否合格。这个方案要事先定好,不能等结果出来之后再讨论。

  一个重新测试的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进行调查性测试或重新测试的有效理由;合适的审批程序;对样品(包括其重复制样)进行的测试次数;预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指定的测试执行人员。

  重新测试应使用和原样品同源的样品,应在科学可靠的判断基础上作出重新测试的决定。通常不建议由原来的测试人员来进行重新测试,最好能更换检验员。

  允许进行重新测试的情况包括调查发现设备故障导致了OOS和调查发现样品配制/稀释问题导致了OOS两种。如果调查发现是样品的配置和稀释的问题,那么通过重新测试原来的样品就可以判定超标的结果是一个离群值,结果可以被拒绝。

  重新取样的概念包括对取自该批产品的新样本进行的分析。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原测试样品不能代表该批产品质量,则应重新取样进行测试。

  对结果进行平均会掩盖各单独结果之间的差异,因此除非方法或程序要求只取平均值,所有的单个结果均应反映在报告中。举个例子如果得到60个结果,里面只有一到两个是超标的,而且超标结果是被证实的,但是取平均值的时候就被掩盖了。对结果进行平均不适用于粉末混和、混合均匀度和含量均匀度的测试,通常希望通过均匀度的测试来反映不同部位取样有一定的均匀性,但取平均值的时候容易掩盖均匀性。当缺乏文件记录证明存在分析错误时,合格结果并不具有比超标结果更高的可信度。在对含量测定的结果进行平均时,所有单个结果必须符合标准。

  对实验室结果超标事件进行离群值检验时,应预先确定可能进行的离群值检验,并在相关的数据解释SOP中明确规定。程序中应规定取得统计意义所需的结果数量。离群值检验适用于具有高波动性的含量测试,例如生物制剂含量测试。离群值检验不适用于波动相对较小的化学测试。离群值检验不适用于溶出度测试或均匀度测试等评估产品质量波动性的测试。

  对实验室结果超标事件调查作出结论:若调查揭示的原因清楚地表明实验室存在缺陷,则测试结果无效;若调查表明引起OOS结果的因素会影响批次产品的质量,并且确认OOS结果有效,则可认为该批次产品没有达到质量标准而不得被释放;对于无结论的调查没有揭示出超标的原因,也不能确认超标的结果到底是不是有效,那么就要在批次记录中应当保留原测试结果,并在决定是否释放该批次产品时进行全盘考虑。

  若异常事件/超标结果不能归因于实验室,则调查应扩展至生产区域。对所有确认的有效的超标结果均要求进行生产过程调查。

问题问答

1. 在初始调查中无法找到实验室结果超标事件的根本原因,希望能介绍一些实用的方法以助于调查。

在实验操作过程中要确保所做的每一步都留下证据,这样在出现实验室结果超标事件时方便调查。比如在实验过程中保留好所有移液管、容量瓶,这样就可以方便确认是否有错误使用。但在很多情况下查找根本原因很困难,但是通过多次取样,而且取样的量比较多,能保证它有代表性及符合均一度的要求。多次取样的结果如果是好的,也可以说明当时的结果不对。通过标准品的反映上来看,如果标准品的峰值和以前测试的过程中标准品的反映有很大不同也可以判断标准品有问题。

2. 对于GC, HPLC适应性测试,FDA有什么具体要求?

与USP描述的相同,FDA要求测试拖尾因子、理论塔板数等等。FDA对HPLC重复性试验的进样要求是进5针标准品,计算RSD,RSD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3. 实验室里常用仪器如IR、HPLC、GC、UV等的校正频率?

正规的仪器校正一般可能一年两次或一年一次,HPLC每年做一次完整的校正,但是天平每季度做一次。校验的频率有时要更频繁,比如UV要每个月做一次校验,使用标准溶液对照。但校正还是要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这要根据系统的运行情况和以前的历史数据来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仪器的使用频率,仪器本身是天天在使用还是一个月只用一次,这些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制定校验程序,但一旦制定就必须执行。对校正频率没有严格的要求,要看仪器的历史数据及这台仪器本身是否稳定。

如果校正过程中出现OOS超标,就要进行调查,可能要适当增加校正频率,同时要分析判断这台仪器所测试的产品有没有影响。

4. 含量测定中USP要求UV测试,但效果不好,HPLC 能不能替代UV?

USP里有一个章节介绍做分析方法的对照,自己制定可以证明HPLC和UV的结果一致的方案,如果验证方案结果能确定这一点也可以使用HPLC的方法。如果能证明两个方法是等同的,其实企业内部可以用HPLC进行内部释放及内部控制。但是产品出口的时候,对方测试方法一定是用USP上的方法来确认产品是否合格。

5. 是否要考察工作标准品的稳定性?

工作标准品的稳定性是要进行考察,要制定程序定期考察这个工作标准品是否保持这个纯度。

6. 工作标准品的制备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制备标准品主要由产品本身的性质来决定,没有一个通用的方法,但FDA要求工作标准品要达到一定的浓度。

7. 实验室对样品的流转如何进行控制?

样品进入实验室以后通常应有一个固定的地方来存放样品,然后在收样登记单上记录送样人及收样人。在大的实验室通常会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这个系统能很清楚地记录样品在实验室里整个流程管理。

8. FDA检查中发现企业的HPLC条件中,流动相比例发生变化,是否在变更前应先备案?

流动相的变化可能影响两个方面:一个就是有效成分和降解成分的分离度发生变化;另外就是保留时间发生变化,通常可能允许有10%的变动。但是如果流动相比例变化使HPLC的图谱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需要申报。如果变化不是很大,能确保分离度和保留时间与原来基本差不多,就没问题。因此企业要先评估这一点。

9. 介绍中提到的“OOS的重新测试不应由原测试人员进行”是基于什么考虑的?平时操作中认为还是由原测试人员重测比较好(重现性较好),除非原测试人员有操作不当或失误。

重测的目的主要不是证明实验人员之间差异的问题,而是证明实验结果是不是超标。通过另外一个人来做实验也可以看出这个实验人员的培训情况和操作情况。特别需要找某方面原因的时候可以由同一个测试人员来做,这主要依据调查的内容和调查的原因。

10. 如果实验室OOS调查无结果,而且生产过程的调查也未发现异常,这批药品如何处理?

这可能会有不同情况,如果不能得出结论,就需要重新测试。如果重新测试的结果超标,那么这批药品肯定要被拒绝。如果开始的时候超标,但是能证明后面结果是好的,这批产品也可以被接受。有时候根本原因找不到,结果也可以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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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4-14 09: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通过检验证明生产正常或者质量没有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思维{: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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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7: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要看你们的文件怎么规定的,文件写的OOS调查流程是否合理。复检是指在复验期到之前进行某些指标的检验,而你说的更倾向于重新检验。比如溶出度,其重现性较差,即使出现了不合格数据,重新检验得出的数据也未必重现了,所以不能一出现不合格就进行你所指的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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