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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反应原(变应原)制品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一、定义
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是指能够引起人类变态反应(过敏反应)性疾病的物质。包括:粉尘、昆虫类、动物皮毛、植物及植物花草、食物等。
变态反应原制品:是指用于诊断或治疗人类变态反应性疾病的产品。 二、质量控制原则
(一)初始原材料的控制
1.原材料
应详细说明变应原的原材料,包括其特殊的收集方式、预处理及保存方法,提供其质控标准(如外购,可由供应商提供)。原材料的质量和组成应尽可能一致。质控标准应包括对原材料的鉴别和纯度分析等。确定一种适宜的保存条件,以保证原材料在运输和保存过程中质量不变。常见变应原的原材料的技术要求如下,其他原材料参照执行。 (1)花粉类
花粉类变应原应在最佳的生态环境下收集。说明花粉的收集方式,并检测其异种花粉、孢子、同种植物的其它无关成分。以上检测结果应满足质控标准的要求。花粉收集应在植物学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采用显微颗粒记数的方法,其它无关花粉的含量应限制在2%以下,能检测到的孢子不能超过1%。花粉外的其它杂质的显微颗粒不得超过10%。特殊情况,应予于说明。 (2)真菌类
说明真菌的株或系,详细说明培养基的组成及培养方法,优先选择人工合成且不含致敏原的培养基。说明分离得到的原材料中真菌的形态特征(菌丝体和孢子体/只有孢子体/只有菌丝体)及培养基质。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培养方法不会促进真菌毒素(如aflatoxins和/或ochratoxins)的产生。真菌的培养应在真菌学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应选择高抗原性、低毒性和无致突变作用的原材料。 (3)螨类
应说明选用螨虫的种、属和饲养物的组成及培养方法。饲养物的抗原性应尽可能低。对来源于人或动物的饲养物应当进行处理,以确保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性病原体进行灭活。螨虫的培养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4)动物来源的变应原
应明确动物的品系,选择健康的动物。说明被处死动物的保存条件和动物变应原的收集方法,并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收集。
动物毛发或皮屑的收集,必须采用既不损伤动物皮肤,又能获得大量上皮材料的方法。不能采用磨碎整张皮肤/毛皮的办法。如处死动物取皮,必须在几个小时内取好皮或者将动物于适当条件下保存,以确保不致因尸体腐败而影响上皮。 (5)食品类
应选择在良好生态环境下生长的新鲜食品,其农药残留应符合相关的食品标准。食品原料的加工应采用适宜工艺,以确保抗原性不被破坏。 2.辅料和相关材料
辅料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对药品的一般性规定。
变应原制品中所含成分如缓冲液、稳定剂、防腐剂,制备过程所用试剂如脱脂剂、提取液,以及稀释液等,应符合对一般药品生产所用原辅材料的要求。不能使用对人有免疫原性或过敏性的物质。 (二)包装材料
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对药品包装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生产工艺
应说明生产过程,用一个图表(流程图)逐步地简要说明过程的原理,并配有解释文字。应清楚说明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例如粉碎、提取、过滤、净化、透析、浓缩、分离、灭菌和冻干等。应说明纯化和分离的原理,而且应清楚并明显的看出过程的哪一步使用了特殊生化技术。详细说明在生产过程中对中间体和半成品的鉴定,以及如何进行生产过程中的质控。 (四)变应原组分分析
采用适宜的化学和免疫化学方法分析所有变应原成分,详细说明所采用的方法及其可靠性,并附上相关参考文献。 (五)质量标准研究
应建立有关产品的鉴别、纯度、生物活性和制剂等方面,用于质控的所有检测方法和标准。厂家应规定抽检率和对中间产物及成品分别采用的检测方法等。一般情况下,下列试验对控制产品质量是可以采用的。
1.总蛋白含量测定
用适宜的蛋白含量分析方法对总蛋白含量进行测定。如:蛋白氮测定(PNU)等。 2.蛋白组分的测定
采用聚丙稀酰胺凝胶电泳,等电聚焦等适宜的方法检测其蛋白组分。 3.主要致敏蛋白含量测定
应采用适宜的分析方法,对制品中稳定的抗原成分进行检测,并与内部参考品(IHR)进行比较。可采用的方法有:交叉免疫电泳、交叉放射免疫电泳或免疫印迹试验,或其它适宜方法。 4.变应原总生物活性测定
应制定对每批变应原制品的总生物活性要求。总生物活性测定方法应标准化。可选用体外的放射变应原吸附抑制实验(RAST抑制试验)、直接RAST试验,或体内皮肤点刺实验(按药品注册的相关规定申请临床研究)。需详细说明操作方法、试剂和抗血清标准等。还要对检测样品和参考品的平行性关系进行检测。
应以IHR为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总生物活性测定,并以生物活性单位表示效价。如果已有国际标准品(IS),则每批制品的总生物活性应以国际单位(IU)表示。如产品是由一种或几种明确的变应原组成,可选用其它相关的方法,对变应原活性进行测定,如放射免疫扩散法、定量免疫电泳法或其它定量检测技术等。以上检测,也应采用生物活性单位系统进行校正。要求所测得的抗原效价应在标示效价的50%-200%之间,方法学研究应证实效价测定的标准差小于等于20%。 (六)标准物质
变应原制剂的标准化要求建立一个有准确定义的、经全面鉴定且性质稳定的参照品。
1.内部参考品(IHR)
应制备具有代表性的变应原制剂作为IHR,并以之作为对其它各批变应原制剂(包括中间体和半成品)进行质控的参考品。其它常规生产的变应原制剂应以IHR为标准,进行变应原成分鉴别及效价测定。
需采用适当的方法对IHR进行鉴定,并确定其特异的生物活性(体内、体外生物活性)。可通过与数批初提取物进行比较,说明IHR中存在所有相关变应原。
应采用适当的保存方法,以确保IHR的稳定。建议将IHR分装冻干并于低温(-20℃)条件下存放。IHR的热稳定性研究可通过加速降解试验进行,即通过比较保存于高温条件下变应原与持续保存于-20℃下变应原的相对降解率进行分析。稳定性考察项目包括对变应原制剂总活性的分析及相关变应原含量的检测。 2.国际标准品(IS)
如果已有IS,需进行IHR与IS的比较研究(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应进行IS和IHR总活性测定的平行线分析,如结果成立(呈平行关系),则可以用IS按国际单位校正IHR的效价。
IS的使用需参照国际免疫学会(IUIS)变应原标准化分会的建议。 (七)经修饰或其它处理的变应原制剂
如果变应原经过化学修饰、沉淀或吸附等处理后,制剂中的变应原成分已经不再可溶,不能按常规方法进行检测。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对处理前的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标准。 (八)制检记录及复检报告
应提供连续三批变应原制品的制检记录,以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检定报告。 (九)稳定性
变应原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应重点考察样品存放期间的活性变化(应明确可接受的活性下降幅度),如需再配制(reconstitutedproducts),需提供稀释后的稳定性,以及稀释液本身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临床前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
(一)药效学研究
应在可能的前提下,尽量提供药效学的实验数据。 (二)毒理学研究
从毒理学角度评价变应原制剂的安全性,原则上与其它注射用药物的要求一致。毒理学资料应包括急性毒性试验(诊断和治疗用制剂)和亚急性毒性试验(治疗用制剂)研究。
由于变应原制剂可能引起的免疫性副作用难以与一般的毒理相区别,所以传统的毒理试验方法不一定是恰当和可行的。 四、临床研究
(一)变应原免疫治疗(脱敏治疗)的适应证只限于呼吸道过敏性疾病,如过敏性哮喘和过敏性鼻炎。 (二)确定疗效所需的临床试验应采用多中心、随机、对照的方法,病例数应不少于50对。 (三)临床研究时间可随试验目的和变应原制品性质的不同而不同,考虑到变应原免疫治疗(脱敏治疗)特点,治疗用制剂的临床试验疗程应足够长,以制剂说明书的推荐时间为准,一般应不少于3年。 (四)对于已制备供应多年(十年以上),有的临床资料证明其制剂安全有效者,可免做临床研究,但应按规范要求,整理有关临床资料上报。 (五)在已证明安全有效的粗制品基础上改进工艺而生产的标准化过敏原,可适当缩短临床试验的时间和观察病例数,一般临床试验时间不少于半年,主要考察其安全性,病例数不少于30对。 (六)应重视不良反应,对可能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应提供治疗原则。 (七)混合变应原制剂,应提供混合变应原的治疗价值和混合变应原比单价变应原的优越性。 ��皗u�����达到30%统计学显著性,也就是如果临床试验被重复,应该在100次试验中有95次观察到30%以上的效果。为了达到具有统计学意义的30%有效性,必须观察到接种疫苗组与对照组相比,感染率下降45-65%或更高,取决于影响临床试验统计学显著性的一些因素,包括纳入的志愿者的数量、对照组的感染率、临床试验观察的时间等等。
四、艾滋病疫苗临床试验的替代终点
对于多数传染病来说,有效的疫苗应能够预防疾病的发生、并使宿主清除感染性病原体。艾滋病是一种持续性感染而不是急性自限性疾病,临床终点如果是证实没有疾病就需要观察很多年(10-20年)。有必要建立和使用替代终点指标以加快疫苗效果的验证,以便能够用最快捷的方法评估候选疫苗的有效性,艾滋病疫苗临床试验短期内可能观察到以下三种结果:接种疫苗组的HIV感染率显著下降、接种疫苗组的HIV感染率没有显著下降,但是接种后感染者的疾病进程显著减缓、接种疫苗组的HIV感染率和感染者的疾病进程与对照组相比均没有显著变化。尽管预防HIV感染是最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是有些疫苗可能仅仅对减缓HIV疾病的进程或减少HIV的传播有好处。因此可以在评估HIV疾病进程的基础上建立替代终点指标。 (一)病毒学终点
1.降低病毒载量的定点(setpoint)大于1个logRNAcopies/ml。
2.降低血浆病毒载量到有生物学意义的定点以下(103RNAcp/ml),同时延长作用有意义的时间(大于1年)。 (二)免疫学终点
1.保持CD4细胞计数大于350个细胞/靗,或
2.减少CD4细胞下降的速率。 (三)临床终点
1.减少了接种人群中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者的数量。
2.延长了从HIV感染到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的时间间隔。注意在试验进行期间抗病毒治疗标准的改变可能干扰临床终点的评价和解释。 (四)流行病学终点
1.降低了接种疫苗者感染HIV后的性传播率。
2.降低了接种疫苗者感染HIV后的母婴传播率。
艾滋病疫苗临床试验应该特别注意测定这些接种后的替代指标,以检验疫苗的有效性及其有效的机制。可以假设疫苗可能对发生HIV感染有中度效果和/或对替代终点有中度效果,在这个基础上设计Ⅲ期临床试验。如果一个疫苗使HIV感染发生率的95%可信限降低30%或降低了病毒载量的定点(1-2个RNAcopies/ml)可以认为是有效的。 五、艾滋病疫苗临床试验的实施和管理
艾滋病疫苗的临床试验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为了确保研究的准确性,必须有科学、周密的设计和严格的管理,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项目管理机构、研究者和伦理审查委员会三方应密切配合才能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准确性并符合伦理学要求。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IRB)
独立于研究小组,至少由5人组成,包括医学统计学家、律师、临床医生、科学家、社区工作人员等。该委员会不能直接从疫苗研究中获得任何经济和物质上的好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项目进行伦理审查,保护研究对象的人权、安全和健康,给弱势人群特别的关注,同时也要考虑项目的科学性。在项目实施之前审查研究方案,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对其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包括对研究进展进行监督。 (二)项目管理机构(sponsor)
是负责发起、管理和资助疫苗临床研究的个人、公司或机构。职责是:
1.择研究者,对其资格和能力进行考察并与其签订研究协议。
2.审查研究方案。
3.向研究者提供试验疫苗,确保试验疫苗在 GMP条件下生产并在合适的条件下储存、运输和使用。对试验疫苗进行安全性评价。
4.建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IndependentDataMonitoringCommitteeIDMC),负责评价临床试验的进展、安全资料、有效性终点、向管理机构提出继续、更改或停止临床研究的建议。
5.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确保研究按照设计方案、GCP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
6.指定医学专家回答和解决实验相关的医学问题。
7.指定合适的人选负责所有阶段试验的设计、分析以及最终结果的报告。 (三)研究者(Investigator)
是负责制定和执行临床研究方案的人。对研究者要求包括:
1.教育、培训和研究经历证明其能够胜任疫苗的临床研究,要将证明个人能力的简历和其他相关文件提供给伦理审查委员会(IRB)。
2.熟悉所研究的疫苗。
3.熟悉GCP的要求并保证遵守。
4.接受伦理审查委员会和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
5.保证研究的可行性并具有充分的工作基础:包括能够在特定的时间内招募到足够的研究对象、有足够的实验室检测和研究能力,有多中心研究的现场并与其有良好的协作关系,有充足的进行研究的时间等。 六、艾滋病疫苗临床研究基地
艾滋病疫苗的临床试验是大样本队列研究,需要对HIV感染的高危人群进行长期随访,也要求相关实验室的密切配合,实施的难度很大。艾滋病疫苗的临床试验属于探索性研究,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很多不确定性,需要对研究对象进行密切观察和准确检测。为了使艾滋病疫苗的临床试验能够顺利实施并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需要设立专门的艾滋病疫苗临床研究基地并加以严格管理。 艾滋病疫苗临床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得到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遵守GCP规则。最好有疫苗临床试验的基础和国际合作的经验。 (二)具有能够承担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任务、达到GLP标准的实验室,具备相关的设备和实验技术人员。检测的项目包括:HIV抗体初筛和确认、外周血淋巴细胞分离和保存、病毒载量测定和CD4/CD8细胞计数、HIV特异性细胞免疫检测。 (三)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对接种疫苗产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有能够接收受试者并对其进行诊治的医院和医生,备有应急药物和设备。对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具备一定的数据统计和分析能力,有专职数据资料管理人员。 (五)建立社区咨询委员会(CommunityAdvisoryBoard),能够代表社区不同人群的利益和观点,对疫苗是否合适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促进社区对艾滋病疫苗临床试验的接受。 (六)建立受试人群队列:在临床试验开始前数年就应着手建立高危人群队列,每年至少随访2次,随访率大于90%。该队列每年的HIV新感染率最好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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