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8269|回复: 57
收起左侧

[时立新(愚公)] 辨析新版GMP中物料的“有效期、复验期、贮存期”

  [复制链接]
药生
发表于 2015-3-3 10: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5-3-3 10:12 编辑

    在新版GMP中多项条款(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65条、第167条等)均谈到了物料和成品的“有效期、复验期和贮存期”。
    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它是根据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的。正常情况下,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和成品(包括回收产品)到有效期之后产品会不符合质量标准,必须作报废处理,即使检验合格也不得再使用。如在有效期内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以确认物料和产品质量是否受到影响。
    我国新版GMP对复验期给出的定义是:“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新版GMP要求制定复验期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物料质量变化情况,以确保良好的工艺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它属于企业的质量监控措施之一。
    从质量保证的角度,还是提倡企业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对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制订相应的复验周期。当然,已制定有效期的物料在有效期内可以不制定复检期(不进行定期的复检),但应经过风险评估,除保证贮存条件(按规定要求)合适外,还应考虑原辅料的特性。
    在新版GMP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还提到了“贮存期”的概念,制定贮存期旨在提醒企业提前对物料做好处置准备。
    我个人认可这样的理解:
    对于已制定有效期的物料其贮存期一般等于或小于有效期,因此,在这种状况下一般没必要再特意设立贮存期。
    对于未规定贮存期限的物料(如部分化学品、中药材/饮片、外购提取物、个别辅料及包材等)应首先确定贮存期(即使用期限)。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在贮存期内制订合理的复检期(意即复检次数),到贮存期的物料不能再使用。对于未规定贮存期限的物料有必要设 贮存期,以防止企业对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肆意无限期使用。
    贮存期应该通过稳定性试验数据得出。如果没有稳定性数据,企业可以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回顾,结合最长时间的物料生产的相应产品的检测数据,确立物料的贮存期,即使是质量极其稳定的化工原辅料也不能无限地复验下去。
    总之,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以往的使用经验、产品的工艺要求来综合确定物料的贮存期。然后在贮存期内,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验期(意即复检次数),不可无限制地复检。
    对于复验期是从物料到货日期还是从入库日期开始计算?笔者未看到国内外法规或指南上的要求和建议,但从物料的进厂首次检验日期(即出具检验报告的日期)开始计算,应该是最科学的。因为检验数据所显示的产品质量是检验时刻的产品质量。
    另外,虽然在新版GMP中没有明确要求对中间体/中间产品制定贮存期限,但至少我们要明确该中间体/中间产品在何种条件下储存多长时间内可以使用。我们可以采用做稳定性实验的方式来确定储存的时间或尽量的积累历史数据,以此证明、确定中间体/中间产品的贮存期限;也可以通过使用前再测试的方式来确保其能够用于生产。
    总之。对于明确规定、标识有有效期的物料和成品,必须严格控制在有效期内使用或销售,过期即作报废销毁处理;对于没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企业购入后自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检验合格入库,到复验日期后进行全项检验,只要复验合格,就可以继续留用(复验不合格则作报废处理)但不得超过贮存期,在生产使用前有必要再进行全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用于生产中。
    新版GMP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我最近刚看到有专家(恕我不指明出处)针对此条做出了这样的解读:“(新版GMP中)复验的控制对象仅是原辅料;(本条)突出物料的贮存期限为有效期或复验期”。
    我不认可这样的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新版GMP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与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由此可见,对于没有标识有效期限的“与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而言,也需要制定复验期。企业可以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的影响因素或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贮存期,并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情况、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等因素制订复验期。外包材的效期管理以不影响使用为原则。
    另外,“将物料的贮存期视为有效期或复验期”的观点既缺乏科学依据也有违常理。因为一般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基本都是受外界因素影响极小、质量特别稳定的。若是将这些物料的复验期视为贮存期,那复验期存在的价值就没有了,这个概念完全可以取消。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3-3 14: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mybill0914 发表于 2015-3-3 13:21
这也是可以讨论的,事实上复验期的确定除了考虑物料本身的包装外,同样应考虑物料的储存条件,所以以接收 ...

其实,所有的难点在于那些质量相对稳定而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最准确的贮存期限是多长。我之所以持以检验日期为基点来制定复验日期,就是因为此刻的检验结果最恰当地代表了此时该物料的质量状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3 10: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3-3 10: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3-3 10: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复验期是从物料到货日期还是从入库日期开始计算?笔者未看到国内外法规或指南上的要求和建议,但从物料的进厂首次检验日期(即出具检验报告的日期)开始计算,应该是最科学的。因为检验数据所显示的产品质量是检验时刻的产品质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3 10: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3 11: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得很详细,理由很充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3-3 11: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很好 我们要有我们自己的观点 不能盲目是从 有时候也便于和检查员进行交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3 11: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与时总@愚公想改行 探讨,复验期起始日期计算的思考,这样是否风险更小一些(复验期限的确定与复验次数,略):
2没有有效期或复验期的物料,企业可根据科学数据,必要时结合稳定性研究的结果,自行制定有效期和/或复验期。
2.1 标明生产日期的物料,以标明的生产日期作为复验期的计算起始日期。
2.2 未标明生产日期的物料,以企业的接收日期作为复验期的计算起始日期;如生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书》中显示有取样日期、检验日期或报告日期等信息时,可选择一个较早的日期作为复验期的计算起始日期。
2.3 储存过程(有效期和/或复验期)中增加检验项目的物料,如直接入药的中药材粉末入药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以检验日期为复验期的计算起始日期。
2.4 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复验期以该工序生产结束日期(产品进入中间站)计算起始日期。
2.5 混合或回收产品应当按照混合或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生产日期确定复验期。
2.6 复验合格后重新确定复验期时,以取样日期为新复验期的计算起始日期。

点评

你在这个问题上考虑得比我周全!受宜啦! 对于你谈到的未标明生产日期物料复验期的做法(第二条),我也不持反对意见。但我更倾向于个人在贴中提出的自己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3 12:4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3-3 11: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5-3-3 11: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贮存期适用于无有效期的物料
具有明确有效期的,就不适用这个概念

点评

对于有效期与贮存期概念上的差异及设置目的,我谈了自己的观点,可能你不认同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3 12:4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3-3 12: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mybill0914 发表于 2015-3-3 11:30
与时总@愚公想改行 探讨,复验期起始日期计算的思考,这样是否风险更小一些(复验期限的确定与复验次数,略 ...

你在这个问题上考虑得比我周全!受宜啦!
对于你谈到的未标明生产日期物料复验期的做法(第二条),我也不持反对意见。但我更倾向于个人在贴中提出的自己观点。

点评

这也是可以讨论的,事实上复验期的确定除了考虑物料本身的包装外,同样应考虑物料的储存条件,所以以接收日期为起始日期应该是更严谨一些,风险更小一些,假如以检验报告日期为起始日期可能无意延长期限(如委托检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3 13:2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3-3 12: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为 发表于 2015-3-3 11:56
贮存期适用于无有效期的物料
具有明确有效期的,就不适用这个概念

对于有效期与贮存期概念上的差异及设置目的,我谈了自己的观点,可能你不认同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3 13: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5-3-3 12:41
你在这个问题上考虑得比我周全!受宜啦!
对于你谈到的未标明生产日期物料复验期的做法(第二条),我也 ...

这也是可以讨论的,事实上复验期的确定除了考虑物料本身的包装外,同样应考虑物料的储存条件,所以以接收日期为起始日期应该是更严谨一些,风险更小一些,假如以检验报告日期为起始日期可能无意延长期限(如委托检验可能需要一个月)。

点评

其实,所有的难点在于那些质量相对稳定而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最准确的贮存期限是多长。我之所以持以检验日期为基点来制定复验日期,就是因为此刻的检验结果最恰当地代表了此时该物料的质量状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3 14:5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3 14: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结于复验期很久了,读了愚公的大作后很有收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3-4 08: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好,赞一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4 08: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极狐 发表于 2015-3-3 10:35
对于复验期是从物料到货日期还是从入库日期开始计算?笔者未看到国内外法规或指南上的要求和建议,但从物 ...

我有个疑问,没有质疑您的意思哈。。如果是进厂后的首次检验日期,距离生产日期有一段时间了,检测结果虽然仍符合要求,但是可能已经以一定的趋势分解了,这个本身也不可能与厂家报告单对比,因为取样、分析方法、检测人员手法等原因,本身就可能导致误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4 08: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极狐 发表于 2015-3-3 10:35
对于复验期是从物料到货日期还是从入库日期开始计算?笔者未看到国内外法规或指南上的要求和建议,但从物 ...

我有个疑问,没有质疑您的意思哈。。如果是进厂后的首次检验日期,距离生产日期有一段时间了,检测结果虽然仍符合要求,但是可能已经以一定的趋势分解了,这个本身也不可能与厂家报告单对比,因为取样、分析方法、检测人员手法等原因,本身就可能导致误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3-4 09: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极狐 于 2015-3-4 09:06 编辑
306845830 发表于 2015-3-4 08:50
我有个疑问,没有质疑您的意思哈。。如果是进厂后的首次检验日期,距离生产日期有一段时间了,检测结果虽 ...

如果是进厂后的首次检验日期,距离生产日期有一段时间了,检测结果虽然仍符合要求,但是可能已经以一定的趋势分解了,这句话认同,但后半句不大认可。如果在有效期内怎么不能和厂家报告单比较呢,又没有要求完全一致。复验还存在第二次、第三次复验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4 10: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其实我觉得都可以不论是按照进厂日期还是出具报告日期来算,我习惯于用出具报告日期来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2-2 02:52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