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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失效日期(Expiration date) 通常失效日期是制剂容器标签上注明的日期,含义是在此日期前,该制剂只要放置在规定的条件下,预期其质量将保持并符合批准的有效期标准;但在此日期后,药品将不能使用。失效日期为生产日期与有效期的加和;例如,有效期为2年,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10日,失效日期即为2013年1月10日。 17.复检期(Re-testperiod) 通常对多数已知不稳定的生物技术/生物原料药和某些抗生素,建立确认的是有效期,而对多数较稳定的化学原料药,建立确认的实为复检期。复检期是在此期间内,只要原料药保存于规定的条件下,就认为其符合质量标准,并可用于生产相应的制剂;而在此期限后,如果用该批原料药生产制剂,则必须进行质量符合性复检;如复检结果显示其质量仍符合质量标准,则应立即使用;1批原料药可以进行多次复检,且每次复检后可以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只要其质量一直符合质量标准即可。
定义16与24号令矛盾。
定义17:目前原料药的批件均规定的是有效期,新的原料药按复检期批吗?还是原料药会逐步按这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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