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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15药典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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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8-24 16: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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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头968 于 2015-8-25 09:13 编辑

(来自网络)     
     众所周知,《中国药典》是检测和评价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法定技术规范和依据。然而,它又是一部科学巨著,其编制过程是一个庞大而繁复的工程。   
     2010年12月23日,在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成立暨中国药典60年庆典上,300多位药典委员济济一堂,共商药品标准工作大计,审议通过了《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编制大纲,确立了新版药典的目标、任务和美好愿景。     
    作为负责组织制定、修订药典标准和国家药品标准的专业技术机构——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可谓精英荟萃、专家云集:有29名两院院士领衔的执委会、351名药典委员组成的23个专业委员会,还有26名资深的顾问委员。其中,中药专业委员会4个,化学药6个、生物药4个、医学2个、综合类专业委员会7个。药典委员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制药企业、药检机构、医院和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占委员总数的20%、18%、8%、35%、13%和6%。     
    在近5年的编制过程里,第十届药典委员会设立了5000多个药品标准制修订的科研项目,有40多个药检机构、20多所高校和研究院所参加了标准研究起草,众多生产企业参与了标准制定和方法复核验证工作,召开了700多次各种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了4800多个品种标准,收集标准公示后的反馈意见达到4000多条。     
    沉甸甸的数字背后,蕴藏着委员和专家们的专业水准、敬业精神和辛勤汗水,也透视出药典编制工作背后的繁复和艰辛。“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工作程序,是保证《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工作质量的根本。”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张伟说。   
持续改进管理制度     
    在国家药典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参会专家签名等原始文件都保存完好、有据可查。这作为国家药典委员会的一项管理制度,看似简单,却意义重要。     
    “我们把在国家疫苗监管体系认证中建立起来的质量管理体系,首次引入到药典编制工作的所有环节。”张伟介绍,“2013~2014年,药典委通过开展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使药典标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为了保障广大读者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图书消费市场环境,现将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授权的《中国药典》2015年版预售渠道和联系方式作如下声明:
  序号 地区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1. 北京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徐鑫 010-83289823 010-83227004
  2. 河北 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程利宏 0311-85212196 0311-85212196
  3. 山西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阴杰 0351-2027225 0351-2023506
  4. 天津 天津市药检所 刘淑荣 022-23374067 022-23374067
  5. 湖南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李文丽 0731-82275869 0731-82275869
  6. 湖北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涂捷 027-87895014 027-87895014
  7. 武汉 武汉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 宋敏 027-65395488 027-65395488
  8. 四川 成都蓉兴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陈定 028-62800358 028-65189011
  9. 重庆 重庆市药品检验所 赖威华 023-86072211 023-86072716
  10. 云南 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董跃伟 0871-63124636 0871-63162127
  11. 西藏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卓嘎 0891-6818026
  12. 贵州 贵州省药检所 方玲芬 0851-86808626 qq956741915
  13. 辽宁 辽宁省北方药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省所) 孔祥翔 024-25433053
  14. 吉林 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刘震凌 0431-87912217
  15. 黑龙江 哈尔滨申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黑省所) 郑喜伟 0451-53601638
  16.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袁搏 0471-4505575
  17. 河南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韩伟 0371-63388150
  18. 江苏 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江苏省康华医药科技实业中心) 姚啸雨 025-83200949 86639522 83205975
  19. 浙江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陈冬芬 0571-86459410
  20. 上海 上海东方药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王卫星 021-64088372 021-64834959
  21. 山东 济南国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吕锋 陈玉 0531-81216565 0531-86976667 0531-87906667
  22. 青岛 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邵喆 0532-85716057 0532-85732001
  23.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检所 马晓康 0991-2815314
  24. 甘肃 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马怡荣 0931-4968479
  25. 甘肃 甘肃省药品质量协会 张蓉 0931-8278951
  26. 青海 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林迁 0971-8247730
  27.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检所 王澜 0951-4120233
  28.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检验所 司晓萍 0993-2014976
  29.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业务科 周巧玲 0771-5827928 0771-5827908
  30. 福建 福州闽健药品检验综合服务部 乐艺茹 0591-87600433 0591-87753371
  31. 江西 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龙白坚 0791-86228882 0791-86227872
  32. 陕西 陕西标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郭天阳 029-89521640 029-85367651
  33. 广东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杨诞兴 020-81854392
  34. 海南 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刘宁 0898-66832912
  35. 安徽 合肥畅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李素琴 陈恩虎 0551-63631330 0551-63641882
  除以上渠道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中国药典》2015年版,其进货渠道无从知晓,请广大读者到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指定的渠道购买,谨防盗版!

(以下为个人建议)

        最后我建议大家每一家药企还是至少要买一套正版《中国药典》,如果企业内部各部门想分享,可以扫描、复印、拍照,最大限度保证与原版的一致性,而且要求经过“确认和验证”噢,要注明“与原版一致”……
      因为扫描、复印、拍照有可能不清晰,尤其是软件处理后的电子版,有可能识别率达不到100%,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大家还是要小心使用。
      至于药典作为国家法定技术规范和依据,其有没有著作权和版权,蒲公英论坛还是不要过多的去讨论这些,我觉得浪费时间和精力,也不是一个专业技术论坛该做的事儿。
      至少我们知道,中国药典委员会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吃着皇粮,拿着俸禄,专门负责组织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Ch.P)及制定、修订国家药品标准,是法定的国家药品标准工作专业管理机构, 他们为药典也付出了心血和汗水。
      药典委员会本来就应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编篡、修订、出版、发行、培训、技术咨询,这些都应该是有国家经费的,至于药典的纸质版,收一些成本也是无可厚非的,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丰盛的晚餐更没有。
      作为出版社,药典委员会授权你出版发行,大家需要多少你卖多少,你能卖多少是多少,这毕竟是由市场决定的,你就别叫唤了。
      我倒是觉得,药典委员会出正版的电子版,才是当务之急,利国利民、顺应民意的行为!
      你不想出,也就算了,我们也不会勉为其难!我们要用,我们公司自己扫描自己用可以吧,不向外传播就是了。
      对于国家的相关药品标准(含药典),我想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我们学习的权力,只是这学习资料的来源,还请大家谨慎选择!
      至于所谓的律师函,你当他是回事儿,他就是回事儿,不当他是回事儿,他就是一张废纸。
      总之,违法的事儿,我们不能做,在没有弄清楚是否违法之前,或者存在争议的时候,我们还是不要再在论坛发布和传播这几个电子版了。
      大家该干嘛干嘛去!

         《药典委员会章程》
第十八条 常设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增补本;
二、组织制定、修订药品标准及药用辅料标准;
三、组织开展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技术审核工作;
四、负责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药品标准培训与技术咨询;
六、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中国药品标准》刊物编辑、出版、发行及药品标准配套丛书的编纂、发行工作;
八、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的联络工作、筹办全体委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工作;
九、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工作经费第二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十七条 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工作经费预算,依据协议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药典委是组织者,所有参与编篡的委员是创作者)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15年版)经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执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国药典》(2015年版)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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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8-24 16: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收藏了。善哉善哉。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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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6: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所谓的律师函,你当他是回事儿,他就是回事儿,不当他是回事儿,他就是一张废纸。
就是要怎么霸气,去TM律师函,吓唬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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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6: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企业就一套,想要多的自己内部复印、扫描、……”
这个可不行啊~怎么能自己复印、扫描呢?我有版权啊,你们想用,需要多少套你得买多少套啊
“喂,那个有点萎,你们赶紧给全国药企发通知,禁止私自复制中国药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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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6: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传播~没下载~~只有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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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6: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传播,没下载,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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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6: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全国医药行业人为它免费集体勘误,又算怎么说,求劳务费。
有点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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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8-24 16: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驴所律师没几个不是大忽悠可以去其他地方传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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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6: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典这么多字,有点错误是难免的,我们大家就姑且原谅它吧。还搞个纠错专栏,这么大的声势,低调。。。 不知道咱们论坛影响力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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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8-24 17: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5-8-24 16:32
好文章,收藏了。善哉善哉。阿门。

你前几天回火星探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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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8: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谷歌电子化扫描图书为侵权行为
2014年01月15日      来源: 中国质量报
国内首例作家诉谷歌数字图书侵害著作权案终审宣判,法院认定谷歌电子化扫描图书为侵权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王莘(笔名:棉棉)诉谷歌公司、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谷翔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谷歌公司为了数字图书搜索服务而对他人作品进行电子化扫描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判决驳回谷歌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谷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6000元的判决。

作家王莘起诉称谷歌中国网站(http://www.google.cn)提供的谷歌数字图书搜索行为侵害了其对《盐酸情人》一书的著作权,主张谷歌公司将涉案作品进行电子化扫描和谷翔公司将涉案作品向公众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

该案证据表明,在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页面键入“棉棉”关键词,可以搜索到涉案作品。点击该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涉案作品的图书概述、作品片段、常用术语和短语、作品版权信息等内容。在该页面中使用常用术语和短语中所列明的相应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看到相关的作品片段,整个过程均在谷歌中国网站页面下,未显示其他网站网址。

北京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谷翔公司实施了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该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谷翔公司和谷歌公司并不应对此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而谷歌公司进行电子化扫描的涉案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王莘没有证明谷翔公司与谷歌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复制行为,因此,谷翔公司不用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同时,涉案侵权行为并未侵害涉案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为此,一审法院判决谷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王莘经济损失5000元,诉讼合理支出1000元;驳回王莘的其他诉讼请求。

谷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诉电子化扫描行为发生在美国,因此本案应当适用美国法律。谷歌公司的涉案复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谷歌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复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但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而且涉案复制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因此,应当初步推定涉案复制行为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还认为,虽然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也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判断涉案复制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特殊情形时,应当严格掌握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包括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性质、所使用部分的性质及其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使用行为是否影响了作品正常使用、使用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而且,使用人应当对上述考量因素中涉及的事实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谷歌公司虽然主张涉案侵权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谷歌公司主张涉案复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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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8-24 18: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歪打正着 发表于 2015-8-24 18:42
谷歌电子化扫描图书为侵权行为
2014年01月15日      来源: 中国质量报
国内首例作家诉谷歌数字图书侵害 ...

风马牛不相及。
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没有著作权,何况药典还是举国之力、财政拨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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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8: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5-8-24 18:54
风马牛不相及。
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没有著作权,何况药典还是举国之力、财政拨款的成果。

你以为你比谷歌还有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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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8-24 18: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歪打正着 发表于 2015-8-24 18:56
你以为你比谷歌还有理由了?

不和你讨论这个问题,你自己去学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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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9: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不明白,归根到底不是版权问题,是金钱问题。去tmd版权,就是想多卖钱,药典死贵死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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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8-24 19: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该干嘛干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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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5 08: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根本不鸟企业,爱叫叫
就不发电子版,没有药典纸纸版
按GMP条例222给你下缺陷,不高兴了按184条说你没按规定的工艺生产,直接毙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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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8-25 09: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yaopin 发表于 2015-8-25 08:53
人家根本不鸟企业,爱叫叫
就不发电子版,没有药典纸纸版
按GMP条例222给你下缺陷,不高兴了按184条说你没按 ...

每家肯定至少有一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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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8-26 11: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故事,变成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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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6 12: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论坛清理非制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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