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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头968 于 2015-8-25 09:13 编辑
(来自网络) 众所周知,《 中国药典》是检测和评价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法定技术规范和依据。然而,它又是一部科学巨著,其编制过程是一个庞大而繁复的工程。 2010年12月23日,在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成立暨中国药典60年庆典上,300多位药典委员济济一堂,共商药品标准工作大计,审议通过了《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编制大纲,确立了新版药典的目标、任务和美好愿景。 作为负责组织制定、修订药典标准和国家药品标准的专业技术机构——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可谓精英荟萃、专家云集:有29名两院院士领衔的执委会、351名药典委员组成的23个专业委员会,还有26名资深的顾问委员。其中,中药专业委员会4个,化学药6个、生物药4个、医学2个、综合类专业委员会7个。药典委员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制药企业、药检机构、医院和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占委员总数的20%、18%、8%、35%、13%和6%。 在近5年的编制过程里,第十届药典委员会设立了5000多个药品标准制修订的科研项目,有40多个药检机构、20多所高校和研究院所参加了标准研究起草,众多生产企业参与了标准制定和方法复核验证工作,召开了700多次各种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了4800多个品种标准,收集标准公示后的反馈意见达到4000多条。 沉甸甸的数字背后,蕴藏着委员和专家们的专业水准、敬业精神和辛勤汗水,也透视出药典编制工作背后的繁复和艰辛。“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工作程序,是保证《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工作质量的根本。”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张伟说。 持续改进管理制度 在国家药典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参会专家签名等原始文件都保存完好、有据可查。这作为国家药典委员会的一项管理制度,看似简单,却意义重要。 “我们把在国家疫苗监管体系认证中建立起来的质量管理体系,首次引入到药典编制工作的所有环节。”张伟介绍,“2013~2014年,药典委通过开展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使药典标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为了保障广大读者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图书消费市场环境,现将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授权的《中国药典》2015年版预售渠道和联系方式作如下声明: 序号 地区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1. 北京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徐鑫 010-83289823 010-83227004 2. 河北 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程利宏 0311-85212196 0311-85212196 3. 山西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阴杰 0351-2027225 0351-2023506 4. 天津 天津市药检所 刘淑荣 022-23374067 022-23374067 5. 湖南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李文丽 0731-82275869 0731-82275869 6. 湖北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涂捷 027-87895014 027-87895014 7. 武汉 武汉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 宋敏 027-65395488 027-65395488 8. 四川 成都蓉兴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陈定 028-62800358 028-65189011 9. 重庆 重庆市药品检验所 赖威华 023-86072211 023-86072716 10. 云南 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董跃伟 0871-63124636 0871-63162127 11. 西藏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卓嘎 0891-6818026 12. 贵州 贵州省药检所 方玲芬 0851-86808626 qq956741915 13. 辽宁 辽宁省北方药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省所) 孔祥翔 024-25433053 14. 吉林 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刘震凌 0431-87912217 15. 黑龙江 哈尔滨申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黑省所) 郑喜伟 0451-53601638 16.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袁搏 0471-4505575 17. 河南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韩伟 0371-63388150 18. 江苏 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江苏省康华医药科技实业中心) 姚啸雨 025-83200949 86639522 83205975 19. 浙江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陈冬芬 0571-86459410 20. 上海 上海东方药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王卫星 021-64088372 021-64834959 21. 山东 济南国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吕锋 陈玉 0531-81216565 0531-86976667 0531-87906667 22. 青岛 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邵喆 0532-85716057 0532-85732001 23.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检所 马晓康 0991-2815314 24. 甘肃 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马怡荣 0931-4968479 25. 甘肃 甘肃省药品质量协会 张蓉 0931-8278951 26. 青海 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林迁 0971-8247730 27.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检所 王澜 0951-4120233 28.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检验所 司晓萍 0993-2014976 29.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业务科 周巧玲 0771-5827928 0771-5827908 30. 福建 福州闽健药品检验综合服务部 乐艺茹 0591-87600433 0591-87753371 31. 江西 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龙白坚 0791-86228882 0791-86227872 32. 陕西 陕西标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郭天阳 029-89521640 029-85367651 33. 广东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杨诞兴 020-81854392 34. 海南 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刘宁 0898-66832912 35. 安徽 合肥畅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李素琴 陈恩虎 0551-63631330 0551-63641882 除以上渠道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中国药典》2015年版,其进货渠道无从知晓,请广大读者到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指定的渠道购买,谨防盗版!
(以下为个人建议)
最后我建议大家每一家药企还是至少要买一套正版《中国药典》,如果企业内部各部门想分享,可以扫描、复印、拍照,最大限度保证与原版的一致性,而且要求经过“确认和验证”噢,要注明“与原版一致”…… 因为扫描、复印、拍照有可能不清晰,尤其是软件处理后的电子版,有可能识别率达不到100%,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大家还是要小心使用。 至于药典作为国家法定技术规范和依据,其有没有著作权和版权,蒲公英论坛还是不要过多的去讨论这些,我觉得浪费时间和精力,也不是一个专业技术论坛该做的事儿。 至少我们知道,中国药典委员会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吃着皇粮,拿着俸禄,专门负责组织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Ch.P)及制定、修订国家药品标准,是法定的国家药品标准工作专业管理机构, 他们为药典也付出了心血和汗水。 药典委员会本来就应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编篡、修订、出版、发行、培训、技术咨询,这些都应该是有国家经费的,至于药典的纸质版,收一些成本也是无可厚非的,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丰盛的晚餐更没有。 作为出版社,药典委员会授权你出版发行,大家需要多少你卖多少,你能卖多少是多少,这毕竟是由市场决定的,你就别叫唤了。 我倒是觉得,药典委员会出正版的电子版,才是当务之急,利国利民、顺应民意的行为! 你不想出,也就算了,我们也不会勉为其难!我们要用,我们公司自己扫描自己用可以吧,不向外传播就是了。 对于国家的相关药品标准(含药典),我想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我们学习的权力,只是这学习资料的来源,还请大家谨慎选择! 至于所谓的律师函,你当他是回事儿,他就是回事儿,不当他是回事儿,他就是一张废纸。 总之,违法的事儿,我们不能做,在没有弄清楚是否违法之前,或者存在争议的时候,我们还是不要再在论坛发布和传播这几个电子版了。 大家该干嘛干嘛去!
《药典委员会章程》 第十八条 常设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增补本;
二、组织制定、修订药品标准及药用辅料标准;
三、组织开展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技术审核工作;
四、负责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药品标准培训与技术咨询;
六、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中国药品标准》刊物编辑、出版、发行及药品标准配套丛书的编纂、发行工作;
八、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的联络工作、筹办全体委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工作;
九、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工作经费第二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十七条 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工作经费预算,依据协议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药典委是组织者,所有参与编篡的委员是创作者)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15年版)经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执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国药典》(2015年版)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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