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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GMP法规及其指南] 系列3:2010版GMP疑难问题解答-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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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5-19 10: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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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自《2010版GMP疑难问题解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组织编写,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问题4:这里(指上面第十二条内容)经授权的人员可以是哪个部门的?我们是质量部的人员,是否有授权书并经过培训上岗资质即可,而不只是由QA或QC执行取样?
答:应由质量部门的人员负责取样工作。取样人员要经过培训,并有书面文件指定,QA或QC人员均可。其中,生产过程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中间控制取样,可以指定由生产人员承担,但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
点评:质量部门对产品质量负责,对法规、GMP执行情况负责,质量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GMP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取样规则进行取样是质量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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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13: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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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5-19 14: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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