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程序及细则 一、执业药师注册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二、执业药师注册许可条件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三、执业药师注册程序 file:///C:/Users/GZXC/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2/clip_image001.giffile:///C:/Users/GZXC/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2/clip_image002.giffile:///C:/Users/GZXC/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2/clip_image002.giffile:///C:/Users/GZXC/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2/clip_image002.giffile:///C:/Users/GZXC/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2/clip_image001.giffile:///C:/Users/GZXC/AppData/Local/Temp/msohtml1/02/clip_image003.gif申请人到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当场审查(材料齐全即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受理单,审核不合格不予受理退回。) 材料承办 审核(3个工作日) 审批(3个工作日) 出证办结(9个工作日) 发证) 四、执业药师注册申请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3、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近期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3张(申请表贴2张、另交1张办证);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治疗和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许可证)复印件1份; 7、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间超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年度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受理人员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核对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8、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注: (1)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自2003年起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持新版A4注册证不须提交副本);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5、近期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3张(申请表贴2张、另交1张办证);
6、县级以上(含县)疾病治疗和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7、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同时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许可证)复印件1份; 8、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三)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持新版A4注册证不须提交副本);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许可证)复印件1份; 5、近期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3张(申请表贴2张、另交1张办证); 6、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四)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持新版A4注册证不须提交副本); 4、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近期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2张; 6、注销原因证明; 凡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提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凡受刑事处罚的,提供刑事处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凡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提供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凡受开除行政处分的,提供开除行政处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凡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单位提供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证明原件1份。 凡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提供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7、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死亡或失踪除外。 五、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是指: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医疗器械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代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办理事项及委托人本人签名。 六、核发证件及有效期限 《执业药师注册证》一份,有效期三年。 七、申请表格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八、受理与领证 受理与领证: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西塔1306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联系人:骆科长、梁老师 电话:020-37886902 020-37886909 所有表格和办事流程在广东药师网(http://www.gdda.com.cn)的“下载区”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