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782|回复: 14
收起左侧

[其他]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的资质?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6-6-12 10: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看到一篇帖子关于不良反应监测员专职的问题,提到“要求不良反应监测员是专职人员,而且资质要求也较高,中级职称或执业药师,大专学历,还要懂医学药学之类的专业知识”,请问在哪里可以查到不良反应监测员的资质要求?
这个算不算?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第十四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6-12 10: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到“中级职称或执业药师”的规定啊,那个法规有这个规定呢?

点评

我也没看到,所以问问,哈哈  发表于 2016-6-12 10:3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6-6-12 11: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培训合格上岗,有医学或药学专业佳

点评

正文中提到的资质有没有出处?  发表于 2016-6-12 11:4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6-12 11: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第十四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这个应该算。

点评

o(∩_∩)o 哈哈,但是资质不想之前帖子中提到的那么详细,也不知道那个帖子的楼主从哪里看到的  发表于 2016-6-12 12:4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6-12 12: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ADR专员的要求,有很多是地方性的,更有就是有些白白的监管人员胡说八道来的,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在某县城,主管药品监管的副局长在检查ADR的专项检查中竟然要求企业要配备单独的ADR办公室,单独的员工,单独的管理系统,ADR专员需要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临床医学的教育背景。

点评

看来真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发表于 2016-6-12 12:4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6-12 13: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江苏省发布的《江苏省药品生产企业ADR报告和监测作业指导书(讨论稿)》可以参考一下

生产企业ADR报告和监测工作作业指导书(试行)-打印版 - 副本.doc

68.5 KB, 下载次数: 81

点评

谢谢  发表于 2016-6-16 10:4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6-6-13 10: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就是培训合格上岗,然后最好是药学或者医学专业的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8-6-5 16: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6-26 11: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考个GCP证书更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8-7-9 13: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Shadow_Way 发表于 2016-6-12 13:37
我们江苏省发布的《江苏省药品生产企业ADR报告和监测作业指导书(讨论稿)》可以参考一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何为专门机构,何为专职人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4 04:19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