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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还能活吗?国食药监电[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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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5-2 10: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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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桃源佬 于 2012-5-3 10:30 编辑

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反映出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薄弱,尤其体现在原辅料及成品检验方面,一些企业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逐批全项检验,导致不合格原辅料投入使用,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为确保药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切实加强药用明胶、药用胶囊、胶囊剂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要求
  药用明胶、药用胶囊、胶囊剂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或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药用明胶、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每批产品出厂销售前要进行全项检验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胶囊剂保健食品每批产品出厂销售前要按照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检验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放行前,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包括检验数据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不得放行出厂。
  二、加强药用明胶生产质量管理和检验有关要求
  药用明胶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所用物料购入、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应当制定原料(皮、骨、腱)质量标准,并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企业应按质量标准对原料进行检验,以确保原料满足药用明胶生产的质量要求。检验合格的原料方可投料使用。
  企业应当规范药用明胶的批号编制,针对本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批号编制的管理规定。每批产品必须是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产品。为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明胶生产批次的划分,一般应以一个混胶罐一次调胶所得产品为一个批号。
  企业应当对每批药用明胶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三、加强药用胶囊生产质量管理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明胶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药用明胶。严禁购买非药用明胶用于生产。企业应当对购进的每批药用明胶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投料。
  企业应当规范药用胶囊的批号编制,针对本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批号编制的管理规定。每批产品必须是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产品。为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药用胶囊生产批次的划分,一般应以同一原料批号、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日产或班产量为一个批号。
  企业应当对每批药用胶囊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四、加强胶囊剂生产质量管理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胶囊剂药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胶囊批准文号的企业采购产品。企业应当对购进的每批药用胶囊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企业应当对每批胶囊剂药品按国家药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五、规范委托检验有关要求
  药用明胶、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2012930日前,个别检验项目可以采取委托检验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技术事项。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检验任务的能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受托方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委托检验方式的生产企业必须尽快具备对所生产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能力,2012101日起,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以上要求自201251日起执行。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药用明胶、药用胶囊、胶囊剂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力度,凡发现企业违规生产的,坚决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其中,不得委托检验,意思是胶囊制剂的所有原辅料、成品的检验!!!!!!!!!!!!!!(yjj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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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5-2 1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1、2012年5月31日前,必须完成2012年4月30日前生产并已上市销售的胶囊剂药品逐品种、逐批次铬限量检验,并主动召回铬超标药品。
2、所有药用明胶、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技术人员。2012年9月30日前,个别检验项目不能自检的,企业可采取委托检验方式;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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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2-5-2 11: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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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1: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文件对企业来说又面临资金的考验和人员的培训,确实现在企业很难很难了。但是又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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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5-2 11: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30前生产并已上市销售的胶囊剂药品,如何理解,有效期内?俺们品种有效期3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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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2-5-2 11: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只是胶囊,估计下一步就直接取消委托检验这个概念了,所以原辅料都得全检,而且不得委托。
仪器厂商该偷着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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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1: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这一定是个好东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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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5-2 11: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jjb2005 发表于 2012-5-2 11:18
现在只是胶囊,估计下一步就直接取消委托检验这个概念了,所以原辅料都得全检,而且不得委托。
仪器厂商该 ...

我想不明白为什么不让委托检验啊,一个原子吸收三十多万呢,

点评

对,而且往往只有一个辅料的一项用到,而且这个辅料用量很少,一批用好几年。药监部门不应该把辅料监管的责任压到制药企业的头上  发表于 2012-5-2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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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5-2 11: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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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2: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局文件很模糊呀,……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自2012年10月1日起不得进行委托检验”。请问:是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所有品种都不得委托检验,还是只有胶囊剂品种不得委托检验?其实胶囊剂品种很多项目与其它品种检验项目是相同的,比如原料的红外检验项胶囊剂不得委托相当于其它品种也不能委托检验了。
个人理解是不是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的空心胶囊不得委托检验了?

点评

“成品除了动物实验之外其他项目是不允许委托检验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检验需要大型检验设备的可以委托检验。”这是以前的规定。 现在是胶囊剂所用的原辅料,包材以及成品都不允许委托检验了。可以这么理解吧?  发表于 2012-5-5 23:27
同意,但是国家早就发文说一般允许委托检验,除了动物实验和一些确实用的少仪器费用高的  发表于 2012-5-2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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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5-2 12: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原子吸收貌似100万人民币,还要增加厂房、人员、薪水等等。
国家鼓励、提倡大企业兼并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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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3: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车到山前必有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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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5-2 13: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对,鼓励兼并重组,和新版Gmp一个模式。淘汰的原则,是必须的,但是现实情况是,多少小企业啊,还有多少人就业的问题呢,国家就不考虑?委托检验的事情不知道意思是10月1日以后不再批复委托检验,还是要求企业自己全检,不得委托检验?我们公司正考虑买呢,但是原子吸收估计买不起,胶囊剂将来干不干真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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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2-5-2 14: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不明白,委托检验为什么不行呢?哎。。。。说啥也没用了
各村有各村的高招应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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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5-2 14: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法,现在小药厂太多了,国家就是想办法让小企业快速死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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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4: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政治问题,企业的生存压力已经不是考虑的重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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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2-5-2 14: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低成本就有高成本,现在就是矫枉过正也得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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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5-2 14: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不对药品生产的上游企业进行监管,只好对着药企动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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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5-2 14: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桃源佬 发表于 2012-5-2 11:11
4月30前生产并已上市销售的胶囊剂药品,如何理解,有效期内?俺们品种有效期3年呢

4月30日前应该是指2010年10月1日后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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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4: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kankan,企业不能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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