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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TD,考验CDE的“一致性” 今天刷屏的是CDE的端午节安慰奖: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征求《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结构(征求意见稿)》和《化学仿制药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我就稍微做一下反应。 1、校对,两个附件不一致 这是做QA的职业病吧,反正我把两个附件对比了一下,随意抽检了一段。 我说的不一致,不是BE到底是怎么翻译,也不是抓专属名词,而是这里说的框架。 各位自己看。如果两个附件的模块都不一致,那要企业如何匹配?
2、框架和申报阶段不一致,和注册分类一致 好,我们要从大处看。我真心建议eCTD的格式能够按申报阶段来分。这里说的那么详细内容,是不是都必须在IND阶段完成呢? 在附件中,这里会提到“仿制药不适用”,显然这次的eCTD是按申报类型分的,这里标明了仿制药无需提供的内容,可是我想说,我们的申报工作难道不是按阶段的吗?索性就说,我们和FDA一样,以沟通为基本,彻底以生产申报为根本,之前啥都不用交了,也或者之前有其他的模板样本。如果在报产前,还需要递交资料,那么是不是应该分阶段标注所需内容呢?我一直以为注册阶段、注册分类会变成两个分类维度,但现在好像只有一个维度。
3、一致性评价痕迹深刻 在103页的要求中,我浏览了一下,其中有一部分牵扯到一致性评价的相关要求,比如证明体外溶出和BA的相关关系,与原研的比较,这里特意说到了多批原研。也许在现阶段,我们真的需要很多的数据去支持未来的已上市药品再评价,也希望企业在申报阶段就完成再评价的方法建立,渴望一步到位的欲望强烈。
4、所有的“概述”“总结”都是一份论文 无论是药学部分、临床部分、非临床部分的概述,要求都比原来提高了很多,其中的分析部分可见功力。整个概述应该需要项目负责人起草了,基本不是一个跑腿的RA总结得出来的,看起来目前企业的原有格式化填空模板都可以取消了。
5、期待接口、模块、审批表顺序一致 指导原则有了,我还是期待递交电子资料的模板和接口,希望可以对接。其实我挺想看看在这份指导原则下的审评意见表,应该和现在的有很大的不同。
以上,看起来CDE的同志们非常不容易,匆匆忙忙的,虽然官网上看起来开过很多次会议,但大家的工作压力巨大。不过没关系,虽然和我们期待的框架以及细节要求不一致,而且比传言的2018年早了一点点,但我们依然欢迎它的降生,希望电子接口、模块一一对应,运行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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