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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园轶事] eCTD,考验CDE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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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5-30 20: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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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TD,考验CDE的“一致性”
今天刷屏的是CDE的端午节安慰奖: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征求《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结构(征求意见稿)》和《化学仿制药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我就稍微做一下反应。
1、校对,两个附件不一致
这是做QA的职业病吧,反正我把两个附件对比了一下,随意抽检了一段。
我说的不一致,不是BE到底是怎么翻译,也不是抓专属名词,而是这里说的框架。
各位自己看。如果两个附件的模块都不一致,那要企业如何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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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框架和申报阶段不一致,和注册分类一致
好,我们要从大处看。我真心建议eCTD的格式能够按申报阶段来分。这里说的那么详细内容,是不是都必须在IND阶段完成呢?
在附件中,这里会提到“仿制药不适用”,显然这次的eCTD是按申报类型分的,这里标明了仿制药无需提供的内容,可是我想说,我们的申报工作难道不是按阶段的吗?索性就说,我们和FDA一样,以沟通为基本,彻底以生产申报为根本,之前啥都不用交了,也或者之前有其他的模板样本。如果在报产前,还需要递交资料,那么是不是应该分阶段标注所需内容呢?我一直以为注册阶段、注册分类会变成两个分类维度,但现在好像只有一个维度。

3、一致性评价痕迹深刻
在103页的要求中,我浏览了一下,其中有一部分牵扯到一致性评价的相关要求,比如证明体外溶出和BA的相关关系,与原研的比较,这里特意说到了多批原研。也许在现阶段,我们真的需要很多的数据去支持未来的已上市药品再评价,也希望企业在申报阶段就完成再评价的方法建立,渴望一步到位的欲望强烈。

4、所有的“概述”“总结”都是一份论文
无论是药学部分、临床部分、非临床部分的概述,要求都比原来提高了很多,其中的分析部分可见功力。整个概述应该需要项目负责人起草了,基本不是一个跑腿的RA总结得出来的,看起来目前企业的原有格式化填空模板都可以取消了。

5、期待接口、模块、审批表顺序一致
指导原则有了,我还是期待递交电子资料的模板和接口,希望可以对接。其实我挺想看看在这份指导原则下的审评意见表,应该和现在的有很大的不同。

以上,看起来CDE的同志们非常不容易,匆匆忙忙的,虽然官网上看起来开过很多次会议,但大家的工作压力巨大。不过没关系,虽然和我们期待的框架以及细节要求不一致,而且比传言的2018年早了一点点,但我们依然欢迎它的降生,希望电子接口、模块一一对应,运行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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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5-30 20: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很及时,征求意见大家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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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这么多年,还是 相信 天上掉饺子。 拯救意见 ,就是 没意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31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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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5-30 23: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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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5-31 06: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林枫 发表于 2017-5-30 20:58
解读很及时,征求意见大家多提意见

过了这么多年,还是 相信 天上掉饺子。

拯救意见 ,就是 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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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事情在向好的方面发展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31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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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5-31 07: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7-5-31 06:55
过了这么多年,还是 相信 天上掉饺子。

拯救意见 ,就是 没意见。

这不事情在向好的方面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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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5-31 07: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winnie留言:
关于第二条我有不同的理解。eCTD一直以来强调通用性,而并未按照申报类型的维度划分。就是说一个完整的eCTD架构(这里指M2-M5)应该包含了临床申请/原料药/制剂/仿制药等所有申请类型所需的内容节点,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要提交所有节点的申请材料,而是符合哪个交哪个。另外,eCTD是有lifecycle的,因此也不一定每次提交都把所有的符合对应节点材料都提交,有些节点的材料可以在后续提交中补足。如果一个制剂申报向引用一个临床申请时的一个申请材料,eCTD就可以做跨申请的引用链接。如果IND和NDA申请的文档结构节点不同,则这种引用链接就无法实现。因此从技术上看,这种大而全的文档结构才能有通用性,更利于申请人和监管机构使用,也利于软件开发商设计软件工具。否则就成多套模版了。 众所周知,ICH目前已在讨论研发eCTD4.0版本(也叫RPS),未来这个标准更将把兽药,保健品和化妆品申报纳入其中,也就是说将是一个包容更多申报类型的通用文档结构。 CDE如果能最大程度地接受ICH的eCTD架构,其实是有利于申请人管理申报材料,用于多国申报和重复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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