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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静夜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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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调重辩:GMP认证前三批验证产品能否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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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1 12: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反方是因为,如果A省企业上述情况的产品在B省被某小地方药监处罚,一般企业只能选择认罚或者私下解决。
既然有这种风险,至少在法规和监管层面,尚未违规嫌疑之处;按照“四个最严”,诸位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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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1 12: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验证和检验合格,拿到证后就可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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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3: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行吧,要担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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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1 14: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都生下来了,你还纠结在婚前还是婚后的吗?
反正是让上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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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1 14: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lq414 于 2017-9-11 14:19 编辑

看来以上各位讨论,受益匪浅,我也分享下我的看法:
可能是检索不全面,总局好像也没有就这种情况做过专门回答,个人理解原因如下几点,供拍砖
1.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销售的重要前提:注册批准文号+GMP证书;这两个证书都有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如果验证批在新的GMP证书生效日期之前,且在旧的证书失效后生产的,允许上市有与已有法规冲突之嫌。
2.监管资源不足及企业自律问题:
编个故事:某企业(举例原料药是因为未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剂例子自行思量)某原料药因改造、环保等造成旧证过期,为申请新证生产了三批验证批(实际三批合计300Kg),后获得新证;如果验证3批允许销售,而新证后产能一直无法满足;可能出现实际上验证3批销售了1000kg(销售了多个客户的合计)的情况。
没法子,目前国内依然是鱼龙混杂,上层监管不敢明文放开这个口子,是怕放开后有些人把口子改成“门”;不放开的尚且诸多违规,何况.......所以不如不放
3.提高企业认识,明确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意义:新生产线、新车间的验证三批要有不能销售的准备(省局体恤企业,允许省内销售自然是好);旧证换新证提前规划,这样就可以法规形式上(验证批在旧证效期内)符合销售要求。
综上,如果验证批生产日期落在旧证效期后,于情于理应该可以销售,于法不允许销售也是正常的;另外后续GMP强调动态监管,可能取消认证,这类问题基本就无讨论之必要。所以,从法律角度,不允许销售;这也是为什么有些省份允许销售只限于省内,而且是口头答复,不会发书面证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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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5: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验证批不能销售,认证动态批可以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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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1 15: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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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9-13 10: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当时过GMP的时候也就这个问题咨询过检查官,他们的回答是可以销售,但是自己为质量负责,官方会重点关注该三批的质量状况,说白了,就是可以销售,出了问题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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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3 12: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郭嘉局:这个锅我不背
省局A:卧槽 那也不能扔给市局啊 麻蛋 卖就卖吧 我就当不知道
省局B:麻批 卖毛线 我们这么大的省份 还差这几个钱?不行 统统的销毁了思密达 但是我人手不够啊 就不去监督销毁过程了。。。
市局:卧槽 别老问我啊 我也不知道啊 上面怎么说我就怎么搞 但是不管你怎么搞 别给我搞出事儿 搞出事儿了 谁也保不了你
==================================================这个说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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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9-13 13: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国内是不行,风险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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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3 14: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心车间工艺验证产品也是在GMP条件下生产的,虽然少了一个证,但认证通过了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取得GMP证书之前进行的工艺验证3批产品,检察官认可了原辅料来源是合法的,生产条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符合GMP要求的?如果这样理解,我觉得可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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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3 14: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 因为没有经过稳定性考察

点评

这个不是理由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1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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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5: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首次认证前的验证批,属于“应批准未批准”状态下生产,及时认证通过,也不应上市销售。但是确实也有很多省处于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认证通过了以后可以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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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3 15: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pfz2867 发表于 2017-9-13 14:11
不可以 因为没有经过稳定性考察

个人觉得和稳定性考察关系还真不大。
主要法规执行的解读,尤其是过度解读或条文式解读会引起的监管处罚风险(主要是外省市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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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3 15: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旺 发表于 2017-9-11 11:05
我们这儿不是GMP认证前三批,而是生产地址转移品种的前三批也不能上市,已过GMP,还是如此,地方政府搞工业 ...

那你们可以去省局咨询一下,这样太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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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3 16: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允许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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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4 07: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取消GMP证 就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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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14 07: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静夜思雨 发表于 2017-9-11 11:33
津-质量
做个风险评估 卖了
鲁-验证-

的确 四川 最蛋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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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08: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7-9-11 11:04
郭嘉局:这个锅我不背
省局A:卧槽 那也不能扔给市局啊 麻蛋 卖就卖吧 我就当不知道
省局B:麻批 卖毛线  ...

老板很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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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09: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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