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0851|回复: 100
收起左侧

[医药领域] 从此又多了个“安全管理受权人”

  [复制链接]
药士
发表于 2017-10-17 21: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附录(征求意见稿)”的条款

    第八条(安全管理受权人资格及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受权人资格条件及管理要求:
(一)应当至少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特殊管理药品安全管理经验。并接受与所生产特殊管理药品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熟悉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违反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有不良记录的,以及具有精神依赖或身体依赖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安全管理受权人;
(三)企业聘任的安全管理受权人应当经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安全管理受权人与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第九条(安全管理受权人职责)安全管理受权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遵守和实施有关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要求,与质量受权人共同对最终产品实施批放行;
(二)负责建立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批准供应链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保存记录;
(三)监督特殊管理药品厂房、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建造、使用维护与再确认,以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安全防护状态;
(四)确保所有接触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的人员都经过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五)与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本附录,确保完成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数据回顾,并对有关偏差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和处理;
(六)定期组织实施本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自检。


这摆明了九成九是质量受权人再多了一项职责。工资不多一份,权力不多一点,现在又多了项“安全管理”的苦逼职责。


我坐等明天开始有受权人上来诉苦了。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18 08: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企业来说质量永远得为生产让道,多点责任除了让质量背锅之外,毫无卵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给你再加一个环保负责人就不错了

点评

其实,环保负责人必须有,一般是总经理兼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40
没准到时再来个环保受权人 征求意见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18 13:5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16: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whmliguo 发表于 2017-10-18 08:20
没给你再加一个环保负责人就不错了

以后会有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是人家安全监管局的事嘛,这是要抢人家的饭碗啊。

点评

這個哪是搶飯碗,這是明顯幫人背鍋的嘛……  发表于 2017-10-19 16:1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7: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管理受权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7-10-18 07: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点评

都是第一,到底谁是第一?!  发表于 2017-10-21 13:2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管理受权人与质量受权人兼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发点挺好,可摆明了,呵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这个可以转授权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兼任就来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是重点
(四)安全管理受权人与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7-10-18 08: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真正的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而不是仅仅设立一个授权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如,转授权给生产负责人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抢别人的活儿~以后质量受权人可以管整个公司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18 08: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工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7-10-18 08: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东西应该是公安局管的吧
看来我大药监局有往最强战斗部门前进的趋势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总经理吗?

点评

没有说“不可以”=可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22
直接让总经理担任好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0 16:36
可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18 08:3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10-18 08: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miceqi 发表于 2017-10-18 08:37
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总经理吗?

可以

点评

问得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18 15:5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生产与质量,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而言,侧重点还是物料和产品的放行,个人觉得赋予质量受权人合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18 08: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针对特殊药品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点评

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18 08:5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4-11 10:07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