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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二班80 于 2017-10-25 16:40 编辑
经营范围: 中药材(系未经炮制及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的中药材)、农副产品收购(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今收到一供应商信息,亳州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习惯性的上药监局官网查询信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数据查询均无,在安徽省局官网上也未见该企业信息,说好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GMP证书(或GSP证书)跑哪里去了。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查询,该企业信息确实存在,且有十几年的历史了。
百度了一哈:
一、《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二、《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号中指出:(引用来源http://www.gsda.gov.cn/CL0005/17540.html)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销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销售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销的地产中药材。但对经营户数量、经营规模等没有规定。
(二)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产地初加工”主要是指中药材采收后,经过拣选、清洗、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使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
三、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药材购销是否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请示事项的批复 》 云食药监市〔 2014 〕 38 号中指出
(引用来源:http://www.yp.yn.gov.cn/Websitemgr/newsview.aspx?id=4ae54310-888d-414b-9b1c-61f771db885e)
(二)中药材属于药品 中药材来源于农副产品同时又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经营中药材是否必须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应视所经营的具体品种及其经营行为而定,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中药材在进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前具有农副产品特性,因此中药材种植企业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不含特殊中药材),也不需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关于中药材收购销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 548号):这个文件在药监局官网上没找到,也是在百度里面搜到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购、加工、销售、运输产地中药材肉苁蓉、锁阳及在食品中添加上述产地中药材相关问题的请示》(内食药监市〔2006〕 2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城乡集贸市场可以销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收购地产肉苁蓉、锁阳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中药材作为药品生产原料和医疗机构作为治疗用途。
(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拣选、清洗、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中药材产地加工,使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的,无需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中药材运输储存应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食品、保健食品中添加肉苁蓉、锁阳等滋补类中药材时要符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规定要求。
五、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食药监药罚[2017]26号(引用来源http://yjj.hnloudi.gov.cn/xzcf/201707/t20170721_380580.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材收购销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548号)证明医疗机构不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中药材作为医疗机构治疗用途。
请教论坛各位大神,根据国食药监市[2006]548号文件精神,如果只是进行中药材初始加工,是不是就不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
哪位大神能提供国食药监市[2006]548号文件原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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