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辜颖 于 2023-12-30 09:49 编辑
《药品管理法》实务解读(一百三十七)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解读】本条是关于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法律责任规定。 本条是从原法第八十条修改而来。修改之处主要集中在: 1.增加了责任主体 保留了原法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责任主体,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本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建立,明确对所持有的药品可自行生产,也可委托生产,委托生产的责任在持有人,所以存在生产所需要的药品购进问题,所以将其列入责任主体。 2.违反具体条款改为违反本法规定 原法是违反具体的规范性条款,本法改为违反本法规定。这是本法本次修订的统一改动,不再保留违反具体条款的表述。 3.非法渠道改为合法渠道 原法“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改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这一修改,将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改为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解决了困扰执法人员多年的问题,即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单位、个人购进药品的,如何适用本条。非法渠道无法完全列举,合法渠道可以完全列举,体现了立法智慧。 4.调整了处罚次序 将单列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调整到没收项下并列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文字更为简洁。 5.加大了罚款幅度 从“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调整为“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增设了“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罚款幅度的加大,一是考虑人民币购买力的变化,另一是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违法代价,以示惩戒。 6.增加了处罚种类 在吊销证件中,增加了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正常情况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无论是自行销售药品还是委托销售,按照本法的规定都应该在合法的渠道内流通,进入到非法渠道,与持有人有脱不了的干系。所以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增设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有利于增加法律的威慑力,提高持有人保证所持有的药品在合法渠道内流通的自觉意识和能力。 7.新增了处罚起点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以二倍以上的处罚幅度,一般情形下处罚就得不低于十万。处罚起点的新增,是让相关责任主体知道即便是少量的补货,非法渠道也要承担相当的责任。 一、违反条款 本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反了上述规定。至于为什么要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在对第五十五条的解读中已有详细的论述。 二、处罚种类 1.没收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从法律角度讲,购进药品必须从合法渠道,未从合法渠道购进即违法,违法购进的药品及因此获得收益,都是非法的,理应没收。从安全角度讲,非合法渠道的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已有的监管及执法实践表明,非合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假药、劣药和其他非法药品出现的机率比较高,即便是合法生产、进口的药品,由于储存条件难以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其安全性、有效性失去了有效控制,存在较高的质量风险。从流通环境讲,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非法渠道的药品,由于无需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质量成本,价格上往往有较大的优势,冲击了合法渠道的药品,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是对从事药品流通的合法企业的严重不公。 2.罚款 分为二档,一般情节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严重情节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3.吊证 设定了情节严重的前置条件,吊证包括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行为认定 1.渠道的认定 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称之为合法渠道,未从上述单位购进即为非法渠道。认定购进渠道是否合法的关键证据,就是购药者能否提供供应商的药品销售资质材料。经批准上市的药品,供应商为境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需提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的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打印件,销售票据、清单、随货同行和回款凭证;供应商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需要提供境内代理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代理的委托书等复印件或打印件,销售票据、清单、随货同行和回款凭证;供应商为药品经营企业的,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票据、清单、随货同行和回款凭证。中药饮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需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打印件,销售票据、清单、随货同行和回款凭证;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打印件,销售票据、清单、随货同行和回款凭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的药品,仅为所持有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药品,应当是自己生产且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范围之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应在许可经营的范围之内,且许可经营的方式为批发。 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购进的药品非持有人持有、非该企业生产,从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购进的药品超出许可范围,从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总部购进药品,文字上看并不符合适用本条的情形,但违反了本法的其他规定,也应认定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当发现的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证明材料时,可下达限期提供合法渠道购进证明材料的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法渠道购进的证明材料及材料的具体名称,并载明需要提供材料的药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品规,以及在规定时间未能提供视为无法提供等内容。若到期未能提供,该通知书可作为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证据材料。 2.货值的认定 货值涉及到罚款的基数,货值金额的认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与本法其他条款规定相同的,是指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价值总额,包括已经销售的和未销售的。另一个与本法其他条款不同的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价格认定,是以购进价格计,还是以销售价格计。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按此规定,若没有“违法购进”的前置,以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没有歧义。但本条规定的是“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又可以理解为以购进药品的价格计算,就产生了歧义。正常情况下,购进价低于销售价,在有两种理解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法实践中通常会采取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 本条设定了五万元的最低起罚点,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经计算不足五万元的,直接以五万元作为罚款倍数的起算基数。 货值金额的计算以购进票据标明的价格计,若无购进票据,以记录有购进价格的购进记录或其他能证明购进价格和数量材料计。如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价格和数量的,可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和现场发现的药品数量计算货值金额。 3.所得的认定 本条所说的违法所得,是指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销售的全部收入,包括成本。若尚未销售,即无违法所得。 四、情节认定 本条设定了情节严重的处罚,就需要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既要让违法者得到应有处罚,也要让执法者安全执法。 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应当知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法律要求,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供应商资格查验、药品购进验收等防范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制度,如出现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除供应商存在不易发现的欺骗行为,通常都存在主观过错。所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经生产、销售和使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2.长期有组织有计划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短期内购进数额巨大; 3.伪造、编造供应商的药品销售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隐瞒非法渠道购进的事实,欺骗药品监管部门; 4.因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受到药品监管部门两次处罚,继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五、处罚主体 按照本法的规定和现行的监管事权划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没收、罚款、吊销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机构的没收、罚款的处罚由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由发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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