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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个非无菌液体制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问题,内包材的材质改变,由高密度聚乙烯瓶变更为其他塑料材质,在同类非无菌液体制剂已上市产品中已有使用。按07版注册管理办法属于按省局审批事项第21项研究申报;按2020年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根据变更分类判定申报路径,重大变更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中等变更报省局备案,微小变更年度报告中提交。学习2019年11月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十一章“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变更分类列举如下: 微小变更 非无菌液体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为已在相同给药途径的液体制剂直接接触药品使用(即,与外用液体制剂接触的材料应该是已经用于其它已批准的外用液体制剂)并具有相同或更好防护功能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以下情形: • 增加或改变儿童误打开锁,从金属螺帽变更为塑料螺帽,或从塑料螺帽变更为金属螺帽。 • 增加容器壁的厚度。 • 改变或增加瓶盖垫片。 • 改变或增加封口膜(例如,热导密封膜)。 中等变更 (4)非无菌制剂包装容器尺寸和/或形状的变更(固体剂型除外(见九.(一).2部分)),从一个包装容器变更为另一个包装容器的标示量不变。 重大变更 (1)对于液体(例如,溶液剂、悬浮剂、酏剂)和半固体(例如,乳膏剂、软膏剂)剂型,初级包材成分的聚合材料(例如,塑料、橡胶)的变更,且这些变更的聚合材料成分从未在已批准的相同剂型和相同给药途径的药品上使用过。 如上所述,变更后的其他塑料材质的内包材,在同类非无菌液体制剂已上市产品中已有使用,不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况。但似乎也不适用用于微小变更的范围,毕竟非无菌制剂包装容器尺寸和/或形状变更都被列入中等变更了,更何况塑料材质(聚合材料)的变更,还涉及包材相容性方面的问题(当然该材质的内包材已在同类产品中有使用,一般相容性问题不大),个人理解此项变更至少应该是个中等变更,不知道对不对?求教各位药学大咖。 另外,如果变更后的内包材已在CDE关联登记平台上取得登记号,状态为A,可否直接用于我们非无菌制剂产品的变更研究和后续上市使用?还用去报关联审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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