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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广东省药监局公开三家药企因生产劣药决明子、何首乌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处罚。 石斛依据新《药品管理法》处罚。 生产劣药制何首乌的企业,同时还存在“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情形,被从重行政处罚。 石斛 (按新药品管理法) 广东康洲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石斛”(批号:180101、190101、190801)[性状]呈卷曲的螺旋状或弹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标准要求。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对此认定为劣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要求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天内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决明子(按旧药品管理法) 化州市华逸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决明子(批号:190501-01,包装规格:500克/包),经检验,检验结果为“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劣药。 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五款、《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决明子4包(批号:190501-01,包装规格:500克/包); 2.没收违法所得:9490.98元; 3.处货值金额(9503.66元)的三倍罚款:28510.98元。 罚款金额(元)28510.98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9490.98元 何首乌(按旧药品管理法)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湛江市大地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制何首乌(批号:190801,包装规格:0.5Kg/袋),检验结果为“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劣药。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共生产上述批次制何首乌491.5Kg(其中:留样0.5Kg),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5300.00元),召回26.24Kg(召回金额为870.66元),实际销售464.76Kg(销售金额为14429.34元),货值金额为15300.00元,违法所得为14429.34元。 当事人生产劣药制何首乌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劣药制何首乌的行为,事实清楚,同时还存在“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情形,应适用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五款、《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制何首乌26.24Kg(批号:190801,包装规格:0.5Kg/袋); 2.没收违法所得:14429.34元; 3.处货值金额(15300.00元)的三倍罚款:459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32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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