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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关于缩短药品有效期的描述为"此类变更不包括因生产中的意外事件或稳定性试验中出现问题而要求缩短药品有效期。一般而言,通过缩短药品有效期可以更好地保证药品质量。有效期变更主要依据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结果。"请问各位老师:
(1)因生产中的意外事件而要求缩短有效期一般指什么情况?是否指类似某1批产品生产发生偏差而导致稳定性下降?
(2)除去指南认为不合理的变更原因如稳定性问题,一般缩短有效期的较为正当的理由有哪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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