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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终于看见了可靠版本,结合之前版本,简单的梳理了下变化的关键点,抛砖引玉,以供探讨。
1. 通篇将生产企业等改成了注备人(注册人和备案人,敲字麻烦大家将就看)、监管机构的名字做了修改,称呼问题; 2. 明确了注备人在生命周期中的主体责任,并且将再评价的责任由监管部门改至注备人; 3. 检验报告可以自行出具(不知技术审评认可度和临床伦理方面怎么样); 4. 境外未上市的创新器械,可以提交备案或注册了; 5. 明确注册申请阶段监管机构除了关注安全有效性,还要关注保证安全有效性的质量管理能力; 6. 注册后5日内官方需要发布信息; 7. 增加了突发事件、罕见病等器械使用的内容;(新冠) 8. 明确了注备人体系、上市后研究、不良事件等义务; 9. 临床一系列要求有增加;(试管婴儿事件?) 10. 增加唯一标识要求; 11. 说明书标签去掉了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的要求; 12. 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免予备案; 13. 生产单位经营自有产品不用备案或许可;(印象中这个好像在之前经营的一个法规中有说明) 14. 增加了网络销售要求;(网络销售有单独的法规) 15. 进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要有充足的理由,强调了要谨慎,对企业没什么影响; 16. 医疗机构可少量进口,可自己制作IVD自己用; 17. 器械广告发布重新做了说明,以说明书为准; 18. 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这个很重要) 19. 细化了抽检后的复检操作方式;(复检也有个文件) 20. 增加了为举报人保密的要求;(这个不是废话吗,哪个举报可以不用保密?) 21. 罚则普遍严厉了很多,金额有提高,并且与个人、个人薪资、从业等进行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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