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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QC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程,防止发生人身伤害或环境污染事故。 2.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3.范围:本标准适用于QC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4.责任:QC化验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正文: 5.1.固体垃圾:将可燃物及不可燃物区分后交工业区废物处理场予以处理: 5.1.1.可燃物: 5.1.1.1.塑胶瓶:若是装有毒物质,则需密封,再于其外表处注明有毒物。 5.1.1.2.微生物菌种及培养基:将废弃之菌种及培养基经121℃,30分钟的高温灭菌。将灭菌过的菌种及培养基待其凝固装入塑胶袋中,用70%酒精喷浇消毒,再置入贮存可燃烧的废物处理桶中。 5.1.2.不可燃物: 5.1.2.1.废弃的铁器、玻璃等。 5.1.2.2.装化学物质的空玻璃瓶(固体试剂) 先用其溶媒溶解残留物,再用水大量冲洗。 5.1.2.3.装有机溶剂的空瓶先在通风橱中放置一天,将其残留物排入专门的 处理系统后,再用大量水冲洗空瓶。 5.2.液体垃圾: 5.2.1.酸碱物质及其它水性溶液: 水性溶液及废弃的酸碱物质(经中和后)直接倒人水槽,立即用水大量稀释后,冲洗排放入废水池进行废水处理。 5.2.2.有机溶剂: 将不易与水混合的有机废液、溶剂收集于专用收集桶中,密封保存,集中焚烧处理。 6.附则: 6.1.本标准附图 幅,附表 张。 6.2.需要引用本标准的标准文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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