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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测试和营销禁令 早在2004年,欧盟就禁止对化妆品进行动物试验。2009年和2013年,欧盟化妆品条例1223/2009先后引入了化妆品成分的“测试禁令”和“营销禁令”,禁止在欧盟市场投放含有动物测试成分的化妆品。然而,根据化妆品法规,在2004年禁令实施之前进行的动物试验的历史数据可以继续采用。此外,稍后,当证明试验不是为了符合化妆品法规的目的而进行时,可以使用动物试验的数据。如果由于数据缺失以及无法创建用于化妆品用途的新动物数据而无法进行结论性安全评估,则不应使用相应的成分(欧盟委员会,2013年)。 尽管如此,尽管《化妆品条例》限制对脊椎动物进行化妆品中所用物质和化妆品成品的试验,但动物试验仍在其他法规框架的范围内进行,如欧洲化学品立法REACH(EC 1907/2006)。 REACH与动物试验 同时,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一些化学成分可能同时在REACH下注册,以确保它们不会危害健康和环境。这意味着,为了提供数据证明成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是否安全,必须进行动物试验。ECHA上诉委员会在其关于两种物质的决定中确认了这一规则:同沙拉酯(CAS#118-56-9)和2-乙基己基水杨酸盐(CAS#118-60-5)。ECHA同意化妆品法规不适用,因为这些物质被认为对参与生产过程的工人或在工业方面处理化学物质的工人有害,并要求注册人对动物进行测试。 早在2014年,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就已经澄清了化妆品法规和REACH之间的接口。结论是,《化妆品条例》中的测试和营销禁令不适用于环境终点、工人接触和REACH物质的非化妆品用途所需的测试(ECHA,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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