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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买了一个品种,想要拿到别的地方去生产,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品种是个常年不生产品种,原生产企业如果要生产按理说是要做恢复生产的现场核查的。
那我们做完持有人主体变更后,能不能直接做生产场地变更呢?还是说一定要先在原生产场地做恢复生产,然后才能做生产场地变更?
按照我这边查到的法规,只说可以在持有人变更完成后申报生产场地和工艺的变更,但涉及到恢复生产的情况,就感觉有点棘手了。
第七条 申请 变更药品持有人 的, 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发生变更的,可 在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由变更后的持有人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
必要的验证,并按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六、药品转让过程中,在持有人变更的同时,发生药品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变更,如何申报?
药品转让过程中仅发生持有人变更,不发生其他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按照《办法》第 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不需技术审评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为 20个工作日。拟转让的药品需要变更药品拟转让的药品需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处方等的,可以在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由变更后的持有人(受让方)按照变 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研究后按要求申报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因特殊需要,拟将持有人变更与其他补充申请合并申报的,技术审评时限 按照《药品注册 管理 办法》 第 96条 规定执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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