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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史上最大:全国中成药联盟→30省市中成药采购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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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2-9-10 20: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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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湖北招标采购信息 编辑:水晶

9月9日,湖北招标采购信息网讯,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公告(2022年第1号)宣告2022年中成药全国集采正式启动。

参与省份除了湖南、福建外,共30个省市区,并成立了组成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涉及16个组64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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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1、国采模式:除了湖南、福建外,共30个省市区参与。

2、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  

3、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产品纳入联盟地区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未中选产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  

4、16个组64个产品

复方斑蝥胶囊、复方血栓通滴丸、复方血栓通胶囊、复方血栓通颗粒、复方血栓通片、复方血栓通软胶囊、冠心宁注射液、华蟾素胶囊、华蟾素口服液、华蟾素片、接骨七厘胶囊、接骨七厘片、接骨七厘散、接骨七厘丸、乐脉分散片、乐脉胶囊、乐脉颗粒、乐脉片、乐脉丸、脉管复康胶囊、脉管复康片、脑安滴丸、脑安胶囊、脑安颗粒、脑安片、藤黄健骨胶囊、藤黄健骨片、藤黄健骨丸、香丹注射液、心可舒胶囊、心可舒咀嚼片、心可舒颗粒、心可舒片、心可舒丸、醒脑静注射液、鸦胆子油乳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振源胶囊、振源口服液、振源片、振源软胶囊。


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由湖北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联盟地区委派代表组成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下,代表上述地区相关医药机构开展中成药及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公告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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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范围  

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所在联盟地区相关规定参加。  
三、申报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信用评价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  
四、医药机构报量  

医药机构依据采购目录,如实填报2021年实际使用每个产品的历史采购量、采购价格及采购金额;结合历史使用情况、临床用药需求等因素,准确填报未来一年每个产品的采购需求量。同时,医药机构应按要求填报承诺函,由院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填报系统。联盟地区省级医保部门组织审核医药机构填报的采购数据并指导修正。  
五、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如需延长采购周期,联合采购办公室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公告。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六、执行说明  

(一)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产品纳入联盟地区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未中选产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  


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由湖北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联盟地区委派代表组成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下,代表上述地区相关医药机构开展中成药及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公告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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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范围  

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所在联盟地区相关规定参加。  
三、申报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信用评价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  

四、医药机构报量  

医药机构依据采购目录,如实填报2021年实际使用每个产品的历史采购量、采购价格及采购金额;结合历史使用情况、临床用药需求等因素,准确填报未来一年每个产品的采购需求量。同时,医药机构应按要求填报承诺函,由院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填报系统。联盟地区省级医保部门组织审核医药机构填报的采购数据并指导修正。  
五、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如需延长采购周期,联合采购办公室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公告。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六、执行说明  

(一)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产品纳入联盟地区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未中选产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  

(二)存在纳入国家和联盟地区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同采购组中选产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  
七、相关安排  

(一)请相关企业及时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网址:https://code.nhsa.gov.cn/)核准相关药品的基础信息。  

(二)本次中成药联盟采购依托湖北医保服务平台(http://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实施。  

(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7-87265910,027-87265911。  

服务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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