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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2万元!一药企菊花禁用农药残留量不合格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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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2-12-14 20: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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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湖南省药监局 编辑:水晶




湖南省药监局,12月14日讯,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菊花,禁用农药残留量不合格,被罚没款合计20174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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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2022年5月1日,本局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抽检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ZC202203193,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品种:菊花,批号:211201,不合格项目:禁用农药残留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为劣药”的规定,上述菊花应当判定为劣药。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申请复验,2022年6月27日,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生产了批号为211201菊花1551.78kg。截止2022年5月11日,以0~106.25元/kg不等的销售单价销售1477.5kg(含赠品),销售总金额105676.64元,报损11.28kg,库存63kg。

当事人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173.76kg,召回金额14917.00元。库存和召回产品共计236.76kg已被本局查封。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菊花的违法所得为90759.64元,货值金额为110989.1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菊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版)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24号)。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据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为211201的菊花236.76kg;
2、没收违法所得90759.64元;
3、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计110989.1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174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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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2-14 2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缺少减轻处罚的理由,不存在主动召回,而是案发后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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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2-12-15 07: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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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2-15 09: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入人体内的农药怎么办?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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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2-12-15 10: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的红线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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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2-12-15 10: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罚轻了,另外有没涉及用户的赔偿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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