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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湖南省药监局 编辑:水晶
湖南省药监局,12月14日讯,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菊花,禁用农药残留量不合格,被罚没款合计201748.79元。
违法事实:
2022年5月1日,本局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抽检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ZC202203193,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品种:菊花,批号:211201,不合格项目:禁用农药残留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为劣药”的规定,上述菊花应当判定为劣药。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申请复验,2022年6月27日,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生产了批号为211201菊花1551.78kg。截止2022年5月11日,以0~106.25元/kg不等的销售单价销售1477.5kg(含赠品),销售总金额105676.64元,报损11.28kg,库存63kg。
当事人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173.76kg,召回金额14917.00元。库存和召回产品共计236.76kg已被本局查封。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菊花的违法所得为90759.64元,货值金额为110989.1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菊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版)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24号)。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据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为211201的菊花236.76kg;
2、没收违法所得90759.64元;
3、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计110989.1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174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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