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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设备物料等资源在集团公司的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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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5-31 08: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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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有一个疑问,如果是集团公司,法人都是同一个,母公司100%股权控制子公司,但是营业执照是两张且在不同省份。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
1、母公司的合同人员调给子公司,合同主体和社保都不变,但在某个项目中由子公司支配?

2、设备物料是由母公司购买,合同发票等一切手续均是体现的母公司,但在某个项目中借给子公司使用?物料由母公司赠送给子公司,中间只有赠与协议?

在医疗器械的相关法规中没有看到有类似的规定,但记得在CNAS还是CMA的标准中有说设备、人员等应能够独立支配的要求,如果是这样是不是就不可以调用或者借用,毕竟不能受子公司独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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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5-31 08: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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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3-5-31 08: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1、不成立。人员要求在职,并且某些岗位不得兼职。所以人员必须是属于分公司的专职人员。
2、成立。总公司可以赠与分公司设备或原辅料。但要签订赠与协议,提供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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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5-31 11: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记录上不体现,只是调配去实际干活,但不签署文件记录,可以,如果要签记录的不行
2、完全可以,有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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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6-1 09: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1.干活可以,公司和员工都同意的情况下,但体系内文件不能体现临时借调不属于公司的人员。体系内不可缺少的人员别调,比如无菌器械至少需要两名检验员这类,当然你调人来干活没问题,别被抓到是吧。
2.可以,如上,赠予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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