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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留样] 关于GMP中取样时外观检查的要求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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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1-29 13: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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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GMP附录取样:第32条:取样后应分别进行样品的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鉴别检查。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可将其合并成一份样品,并分装为检验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作为实验室全检验品。

这个外观检查是为了什么?颜色,性状么?非无菌的物料还好实施,取无菌原料,也需要这样子操作么?
我们目前的隔离柜光线不足,不容易看清楚,,另一个是无菌原料不能这样一直暴露在空气中吧?每取一个样品放到一个容器,单独检查完再混合的污染的风险也很大,我想做个风险评估来重新对取样时外观检查这一项做规定,但是同事说这是GMP的规定,必须执行

我不太理解这一条规定到底是为了什么,查看了EU GMP, FDA都没有找到有类似的要求。

不知道各位是如何执行这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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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11-29 13: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默子 于 2023-11-29 13:53 编辑

意思是  取样检查的第一步检查应该是对每一份的外观进行初步检查   无异常后可以合并为一份进行理化检验  
反之如果感官检查有异常  必要的话可以进行鉴别检查 一致后再合并这个检查与检验要区别开  取样员取样时  每一份样品都有取样 装袋  称量和记录的过程  这个过程完全可以完成外观检查  在取样记录上标注外观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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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3-11-29 15: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就是:取样时通常都是取不同(两个或多个)包装的样品;最后混合为一个样的。
“分别进行外观检查”就是在取样操作时由取样员把第一道关:
外观检查是包括颜色、性状的、或者气味。
如果外观不合格就没必要分析检测了,或者起码要走OOS或者偏差了。
如果外观合格,但是不一致;比如“淡黄色至白色、、、”之类的标准,但是部分包装时白色,部分包装时浅黄色;这种可能要先进行鉴别检查一下,再进行检测,或者做其他处置(样品有不均一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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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 16: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默子 发表于 2023-11-29 13:51
意思是  取样检查的第一步检查应该是对每一份的外观进行初步检查   无异常后可以合并为一份进行理化检验  
...

老师 我不理解的就是为什么一定要看完再混合?不能混合了再看么?
首先“外观”检查就是个很模糊的项目,企业难道自己来定外观项目是什么么?那需要写在质量标准里面么?
其次,进行取样的人员不一定会外观检查,那是不是要在上岗培训时增加这个培训项目?
大部分的取样区域光线并没有那么明亮,样品需要转移到另外的区域才能看,看完再转回去混合分样,不就容易交叉污染?
如果后续的检验项目已经有外观、鉴别了,还需要在前面看一次么?

而且这本来就应该是由物料供应商来控制的项目,为什么要由使用的企业来通过检查的方式把关?

点评

供应商的自责是供应商的职责 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部责任 出了问题你可以找供应商索赔 但是持有人的处罚一个都躲不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12-4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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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 16: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K 发表于 2023-11-29 15:20
我的理解就是:取样时通常都是取不同(两个或多个)包装的样品;最后混合为一个样的。
“分别进行外观检查 ...

老师 我不理解的就是为什么一定要看完再混合?不能混合了再看么?
首先“外观”检查就是个很模糊的项目,企业难道自己来定外观项目是什么么?那需要写在质量标准里面么?
其次,进行取样的人员不一定会外观检查,那是不是要在上岗培训时增加这个培训项目?
大部分的取样区域光线并没有那么明亮,样品需要转移到另外的区域才能看,看完再转回去混合分样,不就容易交叉污染?
如果后续的检验项目已经有外观、鉴别了,还需要在前面看一次么?

而且这本来就应该是由物料供应商来控制的项目,为什么要由使用的企业来通过检查的方式把关?

点评

取样人的外观检查不能等同于“质量标准中的外观检查项”;这个行为可以认定为样品初检,或者说是验收检查。如果此阶段判定样品有问题那么一般来说不会启动OOS程序(当然也可以启动,看公司怎么规定了),大概率直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12-4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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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12-4 08: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isa_d 发表于 2023-12-1 16:06
老师 我不理解的就是为什么一定要看完再混合?不能混合了再看么?
首先“外观”检查就是个很模糊的项目 ...

供应商的自责是供应商的职责
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部责任
出了问题你可以找供应商索赔  但是持有人的处罚一个都躲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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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3-12-4 09: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isa_d 发表于 2023-12-1 16:07
老师 我不理解的就是为什么一定要看完再混合?不能混合了再看么?
首先“外观”检查就是个很模糊的项目 ...

取样人的外观检查不能等同于“质量标准中的外观检查项”;这个行为可以认定为样品初检,或者说是验收检查。如果此阶段判定样品有问题那么一般来说不会启动OOS程序(当然也可以启动,看公司怎么规定了),大概率直接退货或其他处理(可能采购直接跟供应商协商解决了)。
至于取样人员会不会、以及现场环境行不行的问题,说明人员培训不到位,企业没有适合的取样区。
回头说你提的混合了再检查,这样包装间的差异风险不易发现。
个人对此事的理解是,如此操作的意义在于:1.能及时发现可能的物料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降低对生产计划的影响;2.在送检前检查外观,如果外观不合格或包装破损等质量不合格或质量风险较大,则直接拒收物料,不需要送检,带来QC实验室的不必要的工作;3.最后就是一定程度上弥补送至QC的样品的代表性问题(混合后的样,会掩盖一些质量不均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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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18 22:49: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老K 发表于 2023-12-4 09:36
取样人的外观检查不能等同于“质量标准中的外观检查项”;这个行为可以认定为样品初检,或者说是验收检查 ...

感谢老师您的回复,我是理解这个风险的,只是觉得对于无菌原料来说,如果在供应商管理上加强控制,保证来料的均一性,是不是相对外观来说,无菌保障更重要一点?
因为我们是做无菌粉针剂的,可能组成比较简单,直接就是原料分装,有部分供应商的原料入库后都不自己取样,由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过程取的小样进行检验,所以检的都是混合样,因此才对这步骤的必要性有了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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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18 22:49: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默子 发表于 2023-12-4 08:11
供应商的自责是供应商的职责
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部责任
出了问题你可 ...

感谢老师您的回复,我是理解这个风险的,只是觉得对于无菌原料来说,如果在供应商管理上加强控制,保证来料的均一性,是不是相对外观来说,无菌保障更重要一点?
因为我们是做无菌粉针剂的,可能组成比较简单,直接就是原料分装,有部分供应商的原料入库后都不自己取样,由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过程取的小样进行检验,所以检的都是混合样,因此才对这步骤的必要性有了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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