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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中国医疗器械GSP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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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3-5 14: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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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国家药监局修订了2014年发布的医疗器械GSP法规,从而更加符合目前的市场情况,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本期将分享医疗器械GSP法规新旧版本的对比,希望对您的学习有帮助!
01 中国医疗器械GSP对比总览
医疗器械GSP法规两版本分别如下:
(可点击法规查看原文)
  • 旧版本:2014年《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FDA 2014年第58号)
  • 新版本:2023年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NMPA 2023年第153号)

本规范在修订的总体思路上,主要围绕以下四点: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对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相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 对突出问题的补充完善
    以严控经营环节质量安全风险为导向,对监管部门与行业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补充,解决经营环节质量管理盲区,提高监管效能。
  • “放管服”
    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释放市场创新活力。
  • 强化QMS,细化条款
    通过强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细化质量管理规范条款,明确落实企业各层级管理责任。

总体修订对比总览:
02 各章节的显著改变点
接下来,德恩主要分享各章节修订后的显著改变点。
1. 总则
  • 强调可追溯性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与可追溯。
  • 鼓励信息化技术
    第八条 鼓励企业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工具与方法实施质量管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医疗器械供应链效率与质量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2. 质量体系建立与改进
  • 强调质量管理体系
    旧-基本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参与质量活动。
    新-新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全员参与质量管理,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 加强监督
    第二类医疗器械也需要每年递交自查报告

3. 职责与制度
  • 拔高并明确质量负责人的地位
    “质量负责人为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作出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质量负责人工作情况汇报”
  • 新增必需的质量体系文件
    ①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说明
    ②质量文件审核批准管理制度、质量记录管理制度
    ③自查制度(旧版只要求第三类具备自查制度)
    ④在库检查管理
    ⑤有效期管理
    ⑥运输管理
    ⑦追溯管理
    ⑧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管理
    ⑨采购、收货、验收、贮存、销售、出库、运输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可以初步理解为需要根据公司业务制定详细的SOP)

4. 人员与培训
  • 明确必需的质量记录(伴随新增的质量体系文件)
    ①出库复核记录
    ②运输记录,冷链运输过程温度记录
    ③售后服务记录
    ④退货记录
    ⑤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相关记录
  • CS要求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质量记录,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各类数据,定期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存储安全,防止损坏和丢失。

5. 设施与设备
  • 增加自动售械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自动售械机作为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场所的延伸,其设置位置、数量等应当与企业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 CS方面增加的要求
    ①依旧是要求第三类应当使用CS
    ②新增权限管理功能要求,保证数据可靠性,包括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以及部门/岗位之间传输
    ③新增对供货者资质有效期预警功能要求
    ④新增采集、记录MD唯一标识的功能要求
    ⑤新增数据自动备份功能要求
    ⑥明确第三类均需要具备外部业务和监管系统数据交互的接口
  • 跨行政区域或委托销售的CS要求
    与经营企业本部互联互通,实时交互贮存、出入库数据

6. 采购、收货与验收
  • 供货者档案新增内容
    ①随货同行单样式(含样章)
    ②标签样稿或图片
    ③唯一标识(若有)
  • 鼓励采用电子格式储存收货过程运单和随货同行单据
  • 新增冷链验收信息
    ①运输方式
    ②到货以及在途温度
    ③启运与到货时间

7. 入库、贮存与检查
  • 明确入库记录信息
    与进货查验记录相似
  • 要求使用WMS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 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区分其自营、受托,以及不同委托方的医疗器械。

8. 销售、出库与运输
  • 明确委托销售的管理
    委托协议
  • 新增随货同行单与运输记录的内容要求
  • 新增冷链运输过程应急措施要求

9. 售后服务
  • 新增退货记录内容要求

以上为德恩总结出的中国医疗器械GSP法规新旧版本的对比。如您喜欢,可关注德恩;或者点击GMP资源”到德恩资源库中查看更多GMP法规相关的技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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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3-5 15: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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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5 16: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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