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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口服制剂工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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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5 08: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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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品种因规格小,主药含量低,原生产工艺(长年不生产品种)制粒混合过程直接混合制粒,现拟增加等量递增方式预混后制粒,是否可按微小变更执行?按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指导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可按“增加新的生产过程控制方法”处理?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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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5-27 08: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制粒方式改变,生产工艺变化,应该按照重大申报。
给个参考:有制剂厂家申请,原料药粉碎,前置给供应商,咨询的变更为重大。

点评

没改变制粒方式啊?这还重大?感觉就是个微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9-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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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5-27 08: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的方式是别吭声,实话实话,你这属于工艺变更,属于重大变更,不想麻烦的话,这是实际生产,属于操作问题,你就当不知道,因为工艺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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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9-2 09: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13657200472 发表于 2024-5-27 08:21
制粒方式改变,生产工艺变化,应该按照重大申报。
给个参考:有制剂厂家申请,原料药粉碎,前置给供应商, ...

没改变制粒方式啊?这还重大?感觉就是个微小。

点评

我举得这个例子是可以查到的。官方回复就是重大。 楼主说的这个情形,只有在除了批量在1~10之间变化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变化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批量的微小变更。如果按照楼主自己的文字描述,增加新的生产控制过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9-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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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9-2 16: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yuchongli 发表于 2024-9-2 09:55
没改变制粒方式啊?这还重大?感觉就是个微小。

我举得这个例子是可以查到的。官方回复就是重大。
楼主说的这个情形,只有在除了批量在1~10之间变化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变化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批量的微小变更。如果按照楼主自己的文字描述,增加新的生产控制过程,而且是在制粒这个关键工艺控制点上,妥妥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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