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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孙艳红 于 2024-7-5 15:07 编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安全用药,根据《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安排,我部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同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生产企业的相关兽药产品进行跟踪检验。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监督抽检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兽用生物制品部级监督抽检4批,不合格0批;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981批,不合格9批(详见附件)。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产品基础数据查询系统”查阅。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总体情况:共对369家标称生产企业的981批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进行了检验,均未检出非法添加物。其中9家企业生产的9批产品不合格,不合格率为0.9%。 (二)不合格项目:主要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项目。9批不合格产品中,有7批产品1个项目检验不合格,2批产品2个项目检验不合格。 (三)抽检环节: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抽检数量分别占抽检总数的34.7%、59.3%、6.0%,不合格率分别为0、1.5%、0。 (四)产品类别: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药、其他类产品分别占抽检总数的37.4%、41.6%、19.4%、1.6%,不合格率分别为0.5%、1.5%、0.5%、0。 三、有关工作要求 对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各地要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和《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要求,及时做好追踪溯源,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合格产品为经营、使用环节抽检并经兽药生产企业确认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其立案查处;兽药生产企业不予确认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案件查处完成后,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执法办案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法规司,并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公开案件查处信息;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条件的,要及时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王子东 010-59193267 附件:2024年第一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5月31日 附件 2024年第一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汇总表
序号 | | | | | | | | | | | | | | | | | “江苏所”为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其他检验单位也均为相关检验机构简称 | | | | | | | | |
| | | | | | | 检查(pH值为6.0)、含量测定(含量为标示量的44.9%) | |
| | | | | | | 含量测定(含量为标示量的6.4%,限度为8.5%~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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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性状(灰褐色的粉末)、鉴别(鉴别1检出草酸钙簇晶、垂周壁深波状弯曲细胞、两端断裂成帚状纤维、非腺毛、棕褐色团块状物等其他显微特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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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兽药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此抽检结论仅代表被抽样单位在被抽样时销售或使用的该批次兽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通常不能直接证明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批兽药产品或其他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的同批兽药产品也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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