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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共线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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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8-13 16: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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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方法学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可以共用一条生产车间,不会同时生成,不同产品生成完成后进行严格清场,主要涉及配制、分装、包装这三个环节。

现有自产产品为PCR类试剂,可能会新增免疫类的试剂,车间为十万级。

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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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8-13 17: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新增生产品种应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其次,IVD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2.28.1 中明确“生产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其生产和检验应当在独立的建筑物或空间内,保证空气不直接联通,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生产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从该条来分析至少不能混用工位器具,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一起生产的可能性不大,你可以问问当地药监,关键我没做过PCR

点评

谢谢,生产、检验的配制器具是会按照产品类别完全区分的,多为一次性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8-15 14:51
你引用这两段,跟问题没啥关系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8-14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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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8-14 08: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PCR质检会有气溶胶,生产一般还好,就是引物探针和酶,分析一下和免疫类的抗体酶之间有没有互相影响,没有的话当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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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8-14 08: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奥咨达咨询 发表于 2024-8-13 17:11
首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新增生产品种应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其次,IVD现场检查 ...

你引用这两段,跟问题没啥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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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8-14 09: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到有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
建议自行评估共线时,相互污染/干扰的风险。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点评

好的,谢谢,相互污染/干扰的风险评估是通过分析就可以嘛,还是需要做实验或者验证类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8-1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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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8-14 09: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没问题,你做好厂房的验证和清场、清洁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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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24-8-15 14: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奥咨达咨询 发表于 2024-8-13 17:11
首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新增生产品种应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其次,IVD现场检查 ...

谢谢,生产、检验的配制器具是会按照产品类别完全区分的,多为一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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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24-8-15 14: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alp 发表于 2024-8-14 09:03
没看到有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
建议自行评估共线时,相互污染/干扰的风险。

好的,谢谢,相互污染/干扰的风险评估是通过分析就可以嘛,还是需要做实验或者验证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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