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86|回复: 1
收起左侧

[药典标准]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的理解疑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0-31 11: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第二十三条 使用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制定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符合使用地所在地的省级中药材标准。使用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应标准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符合生产地所在地的省级中药材标准。

各位坛友,想想请教下,大家对这句话是怎么理解的呢?
我理解的是,如果使用地没有标准,生产地也没有标准,那么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就不能生产。


以为是原文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满足临床的地区性用药特色需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是指被本草、医籍、方志等记载,且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而在局部地区有多年药用习惯的中药材。
  作为药用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标准管理、生产、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确有习用历史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制定标准,作为省级中药材标准颁布实施。
禁止无本地区习用历史或者缺少安全性、功能主治考证或者研究等情形的品种载入省级中药材标准。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包装仓储、养护、运输等可以参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执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执行标准。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生产、使用应当关注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鼓励对资源紧缺、濒危野生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依法开展人工繁育、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等种植养殖,降低对野生资源的依赖程度,并公开相关信息。
  无需特殊加工炮制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根据当地临床实际需要可以自己种植、采收,在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修订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省级中药材标准,应当坚持严谨、科学、客观、公开的原则,遵循中医药理论,符合当地用药习惯和特色要求,保障药材质量与用药安全。
省级中药材标准中记载的道地产区、生产方式、生长年限、采收时间、产地加工方法以及质量评价等应当尊重传统经验,符合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生产加工实际。鼓励传承传统经验和技术,支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表征传统质量评价经验和指标。
  省级中药材标准新增加品种,应当对其历史应用、基原、药用部位、采收加工、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以及安全性等进行考证或者研究。对具有安全性风险品种的收载应当慎重。
  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参照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技术规范的格式和用语,必要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中药材标准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及药材的具体特点调整相关项目。对于具有安全性风险的药材,应当在标准中增加临床用药安全性提示信息,包括当前毒理研究等已经发现的毒性等内容。
  省级中药材标准收载的药材应当参照现行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技术规范中的中药材命名原则命名。原地区习用名称可以在标准中收载。
对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中的基原以及药用部位相同的药材,省级中药材标准不得通过另起他名(包括原地区习用名称)而收载;对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中的基原或者药用部位不相同的药材,省级中药材标准不得采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中已有的名称予以收载。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中药材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
备案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就有关事项与国家药典委员会进行沟通交流。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已经发布的省级中药材标准收载品种目录以及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查询。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风险控制的需要,适时组织对已发布的省级中药材标准开展修订、提高工作。
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校、协会学会、企业等参与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省级中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研究,提出标准草案,向国家药典委员会申请新增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典委员会依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收载药材品种情况,及时调整其省级中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在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同一药材标准即自行废止,并向社会公告。
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生产使用管理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按照合理确定的生长年限、最佳采收期和产地加工方式采收加工,确保药材质量。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收载的毒性中药品种以及省级中药材标准中明确记载具有剧毒、大毒的中药材除外。
  直接收购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关的硬件设施,验收人员应当具备鉴别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做好购进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进货验收,医疗机构购进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当注明药材的品名、执行标准、产地、采收(加工)日期、供货方、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原则上在产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使用,确有临床使用需求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落实追溯制度,确保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相关的中药饮片、制剂等可追溯。
  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有适宜的包装,并标明品名、产地(标注到县级行政区)、采收(加工)日期、执行标准等内容。
  使用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制定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符合使用地所在地的省级中药材标准。使用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应标准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符合生产地所在地的省级中药材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进入药品流通、生产领域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监管,必要时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所购进使用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进行延伸检查,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所购进使用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不符合相应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相关的中药饮片、制剂等的不良反应监测,对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组织处置。
鼓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资源动态监测和质量监测,根据中药饮片、制剂的质量情况,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进行质量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所称中医药包括少数民族医药,中药材包括少数民族药材。
  新发现的药材应当按照中药材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处方药味涉及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中药新药注册上市的,应当按照《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省级中药材标准管理的要求除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以及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1987年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4-11-6 08: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您这个理解应该是对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3-15 00:58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