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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液体产品分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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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3-4 10: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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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请教下:产品一种具有多种规格,目前采用的生产工艺模式为以配液罐为准,做一个批次,灌装一个规格。能否以一个配液罐进行灌装多种规格的工艺的进行批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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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5-3-4 10: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阶段,可以
获批上市后,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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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5-3-4 1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分好亚批,做好收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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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3-4 10: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wzzz2008 发表于 2025-3-4 10:39
研究阶段,可以
获批上市后,不建议。

考虑那样的多规格的生产模式,是基于生产的灵活性。另外,除去前期称量环节相同,后期的灌装-销售都是不一样,应该能够满足追溯要求。我也查看了部分法规,也没有看到明显禁令。不知道这样处理对吗?

点评

药法和民法不一样。 民法讲的是法无禁止即为可。 药法,讲的是基于风险质量管理。 所以,你这种操作,从条款上说,不违背,但不可否认,差错、混淆的概率增大了。所以,要有相应的额外管控措施。 之所以说上市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5-3-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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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3-4 10: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默是输 发表于 2025-3-4 10:45
可以的,分好亚批,做好收率计算公式

好的,谢谢。我就是拿捏不住法规及监管的要求。看了部分法规,没找支持也没找到禁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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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5-3-4 12: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干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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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5-3-4 12: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液体产品分装的问题,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生产工艺应当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因此,在进行批量生产时,需要对每个规格的产品进行独立的工艺验证和质量控制。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配液罐可以用于灌装多种规格的产品,那么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对每种规格的产品进行独立的工艺验证,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2. 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操作条件,如温度、湿度、pH值等,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3. 对每种规格的产品进行单独的质量检测和记录,以便追溯和质量管理。

总之,虽然可以使用一个配液罐进行灌装多种规格的产品,但需要严格遵守GMP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生产成本和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做出合理的决策。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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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3-4 14: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冒险  不同规格就是不同产品  各干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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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3-4 15: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PO2B小青年1 发表于 2025-3-4 14:06
别冒险  不同规格就是不同产品  各干各的

嗯,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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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3-5 09: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配两套不同规格的灌装机去做应该可以,但是确实是两种产品同一批次,不知道监管部门能不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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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3-5 10: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无禁止,但要做好不同批次生产中间的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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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3-5 10: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之前做的原料药也是液体,就是一个批次灌多个规格,一般是三个,区分好批号和数量就行,做好溯源有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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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3-5 11: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问题不大,虽然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是一个地方一个要求,我们这里就不行,所以建议部不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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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3-5 16: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瑞安Ryan 发表于 2025-3-5 09:02
配两套不同规格的灌装机去做应该可以,但是确实是两种产品同一批次,不知道监管部门能不能同意。

我看了下2010GMP的疑难解答,和你这边给的说法一样。配制2台灌装机,做好批号标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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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3-5 16: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AUTOZAI 发表于 2025-3-5 10:29
法无禁止,但要做好不同批次生产中间的清场。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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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3-5 16: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龙辰1 发表于 2025-3-5 11:52
正常问题不大,虽然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是一个地方一个要求,我们这里就不行,所以建议部不这么干

对嘛,不同的监管老师不同的意见。现在只是在预设阶段。还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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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5-3-5 16: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规格可以分亚批,不同规格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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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5-3-5 16: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儿 发表于 2025-3-4 10:46
考虑那样的多规格的生产模式,是基于生产的灵活性。另外,除去前期称量环节相同,后期的灌装-销售都是不 ...

药法和民法不一样。
民法讲的是法无禁止即为可。
药法,讲的是基于风险质量管理。
所以,你这种操作,从条款上说,不违背,但不可否认,差错、混淆的概率增大了。所以,要有相应的额外管控措施。
之所以说上市产品不建议,是因为如果这个产品连按配液系统生产一批都嫌批量大,那么要么是设备选型不合理,要么是这个产品销量太小,商业价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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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3-5 17: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栗子7 发表于 2025-3-5 16:09
同一规格可以分亚批,不同规格不建议

好的,谢谢你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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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3-5 17: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wzzz2008 发表于 2025-3-5 16:12
药法和民法不一样。
民法讲的是法无禁止即为可。
药法,讲的是基于风险质量管理。

好的,非常感谢你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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