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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随货同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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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4-18 15: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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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第153号)第九十二条


随货同行单内容应当包括一)供货企业名称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三)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数量;(五)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六)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名称(若有)七)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等。


针对规范中提及“随货同行单”,有几个问题请教一下:


1、“随货同行单”是指出库单吗?是不是必须写成“随货同行单”几个字样才是符合法规要求?写成“销售出库单”是否可行?

2、这个单上面的注册人小标题必须写成“注册人/备案人:”才符合法规要求么?

如果没有经营一类医疗器械的,可否写成“注册人:”即可?


烦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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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5-4-18 15: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随货同行单的问题,以下是我的专业意见:

1. “随货同行单”并非特指出库单,而是伴随货物一同运输的单据。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第153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随货同行单应当包含特定的信息内容,以确保医疗器械在流通过程中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因此,即使单据被命名为“销售出库单”,只要其包含了法规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内容,也是符合法规要求的。关键在于单据的内容而非名称。

2. 至于注册人小标题的表述,虽然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使用“注册人/备案人:”这样的具体格式,但是为了确保清晰准确地传达信息,建议按照法规要求列出注册人、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如果企业不涉及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可以仅列出“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但前提是该信息必须完整且准确无误。

综上所述,随货同行单的核心在于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而非具体的名称或格式。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所有必要的信息都被明确记录并易于追溯。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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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4-18 16: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库单是内部凭证,而随货同行单是随货携带的追踪单据,证明证明发出什么,收到是否正确。
出库单属于内部记录,叫什么随便你体系规定就行;随货同行单建议按照这个名字,也有叫送货单的,发出前需要盖章。它们记录的东西不一样

注册人/备案人按实际来就行,既然没有备案就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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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8 16: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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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25-4-18 19: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叫啥不准重要,重要要有这些信息,一类叫备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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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4-19 15: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蹲一个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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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4-19 16: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溪上一人 发表于 2025-4-18 16:10
出库单是内部凭证,而随货同行单是随货携带的追踪单据,证明证明发出什么,收到是否正确。
出库单属于内部 ...

我原本也是这样理解的

但有一些客户背景强悍,理解法规也是很独特,要求一字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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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4-21 10: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蹲大家回复,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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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林 发表于 2025-4-19 16:01
我原本也是这样理解的

但有一些客户背景强悍,理解法规也是很独特,要求一字不可更改

满足客户需求,这个还需要争吗,至于一字不可改那至少人家没有错是吧

点评

客户需求就正确吗?不可以讨论吗?一字不改就对吗?  发表于 昨天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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