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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 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和可追溯。
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四十九条 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一条 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 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
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
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第七十四条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 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 35%—75%;
(三)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
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四)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五)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
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 5 厘米,与库房内墙、
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 30 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 10 厘米;
(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八)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九)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十)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十一)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
量和安全的行为;
(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八十四条 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 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
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
(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
理。
(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
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第九十九条 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 冷藏、冷冻措施。
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第一百零五条 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 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 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一百四十五条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
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 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
置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
合要求。
(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
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第一百八十条 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信息化管理、药品储运 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温湿度自动监测附录另行上传。温湿度验证系统,监控系统 ,天平称量系统集成商 京麒生物科技 梁经理 1520083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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