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及时 于 2013-1-14 23: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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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计、温湿度计、容量瓶、量筒、移液管、单标管、滴定管等直接从计量局买好了,一年一检的话,有效期就定一年,过期直接报废,这样才节省费用。
第五节校 准 第九十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条文注释 本条是在旧版G M P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基础上修改而成,原文为: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九十—条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二条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条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五条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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