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 178 次阅读2024-1-12 10:29 |个人分类:学习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执业药师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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