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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 如把药厂的计量器具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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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3-9-5 18: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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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药厂每年的计量器具是交给当地的计量所或局来进行校验。现在有一家有计量资质的单位可作此项工作。蒲友们的药厂有这样的情况吗?药监部门检查时能通过或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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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18: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gmp检查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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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6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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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5 18: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有计量的资质就行,现场考察资质,与当地局相当就行,还能便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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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很多都是自己做校验的,只有标准操作SOP,标准仪表,人员有检验资质,校验场所符合要求就行。  发表于 2013-9-6 08:55
就是考虑资质符合,然后价格还能便宜。怕是药监部门不认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6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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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18: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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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5 18: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合规?只要有计量资质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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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是怕药监部门不认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6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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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9-5 18: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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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5 18: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理论上说是行的,但有几个单位联系,我没敢让他们校验,因为不想招任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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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纠结这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6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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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19: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为这个问题困惑呢,我个人认为可以,但找不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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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5 20: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有资质应该没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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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是药监部门是否认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6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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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5 20: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和第三方检测一样,只要有资质就可以,还需要当地计量局不为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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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9-5 21: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资质的当然完全的认可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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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5 21: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好像二级以上资质的完全可以,、
就是....jiushi,人家没法给你开发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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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9-5 21: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有资质应该没问题.我们的计量校准、检定大部分是我们有资质的单位做的,价格要比当地的计量部门省至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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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检查没说什么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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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5 22: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有资质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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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9-5 22: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资质的完全可以。但有点检验项目要齐哦,因有些有资质的单位不同收费检验项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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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拉清单对比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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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9-5 22: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资质即可,自己具备条件也可以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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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5 22: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内容纯属复制粘贴,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
类别:
1、贸易结算2、安全防护3、医疗卫生4、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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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6 08: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有资质就可以,和请外部有资质单位进行验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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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08: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gengguofeng 发表于 2013-9-5 18:32
这样gmp检查可以通过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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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08: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歌一曲月如霜 发表于 2013-9-5 18:32
只要有计量的资质就行,现场考察资质,与当地局相当就行,还能便宜点。

就是考虑资质符合,然后价格还能便宜。怕是药监部门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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