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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下午,参加第26届全国医药经济信息发布会的嘉宾们把目光全部聚焦在了一起,大家对在这个下午即将发表的两个与连锁药店生存息息相关的政策议题尤为关注。两个主题报告的题目分别为:《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政策调整情况的介绍》和《医药转型升级中的执业药师》。
“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将售药网站情况告诉发证部门后,可从事B2C网络售药活动。”11月7日,在第26届全国医药经济信息发布会上,演讲嘉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副巡视员刘小平在谈到B2C交易网站(C证)的审批政策调整时,作了如此陈述。 网络售药审批权限下放
据刘小平介绍,《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基本接近尾声,近期将上交审议,审批通过后作为规章制度正式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本着“注重风险,抓住重点”、“减少审批范围,下放审批权限”等调整原则,这次对实施了近十年的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B2B第三方交易平台(A证)和B2C第三方交易平台都调整了许可项目;B2B交易网站(B证)取消许可,不再需要审批也不需备案;B2C交易网站(C证)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要将相关材料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对于从事互联网药品经营活动的准入条件,刘小平也为与会者一一列举,其中包括: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并按照规定将网站情况告知发证部门;能够提供互联网药品咨询服务,配备执业药师,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具备网上查询、订单生成,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至于药品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要求具有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的执业药师,制定平台内药事服务管理制度,管理平台内电商药品销售和药学服务活动。药品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还需对平台上从事销售活动的网站进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建立巡查制度,并有责任对平台内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允许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 此前,曾有一些连锁药店认为现阶段不适宜委托第三方配送,而此次的网上售药政策调整也明确规定:可以委托批发企业或者符合规定的专业物流企业进行药品配送。 刘小平强调,从事互联网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交易全程可追溯,建立保障药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召回、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为了强化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监管,CFDA制订了一系列措施:明确监管管辖范围;要求监管部门配备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强化现场监督执法,明确经营活动中的技术检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对互联网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由CFDA承担全国互联网视频药品经营信息检测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视频药品经营信息检测系统和统一监测、分级处理工作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作,加强行刑衔接,实施约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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