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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20-1-8 08:09 编辑
作者:七叶一枝花,系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办案中存在诸多困惑,文章连载,与诸位探讨,欢迎关注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已经实施一个多月,新法第九十八条对假劣药重新定义,新旧法最大区别是改变几项违法行为以假药论处标准,同时增加对假劣药处罚倍数和惩罚性赔偿,且涉刑立案标准提高!
【惑】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是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成份相符或成份含量不符合来定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违法行为很难定性,存在案件执行难情况。
【悉】旧法假劣药定义与《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很相似,美国药品法对违法药品分“伪造的药品”(假药)和伪劣药品。“伪造的药品”理解比较简单,就是从知识产权层面判断,未经许可套用其它药品制造企业的商标、商品名、包装及标识等。伪劣药品包含九项之多,强调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在生产中不按工艺规程、GMP规范、包装、贮存及设备生产出来药品均有可能被定性,对药品质量标准中成份含量是否一致要求较具体,涉及污染、降解物质、杂质、异物、纯度等都可被定性。
【析】目前国内一些药品标准较低,有些质量标准的药品含量只有定性没有定量,或含量以某个容易检测成份来做指标,这就造成一些造假违法行为无法立案。如某些中成药只有含量鉴别,没有含量测定,只要某种成份能检出就算合格,生产过程只要添加有或者有检测项成份药材就能符合标准,通常把此类药定义为所谓“合格的假劣药”,这些药品往往没有多少活性物质,也没有多少疗效,贻误患者病情。
【法】目前刑法涉及假劣药及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还没有修订,但公安机关已经以新药品法标准来执行。根据药品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假劣药应当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公安机关需要鉴定结论才能立案;另一方面药品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假劣药生产、销售者涉刑标准改变,对货值的罚款倍数增加,但对从业者只有罚款和禁业,涉及刑事处罚只有拘留。任何一个法律如果没有处罚到个人,让个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那法律的效果就打折扣。对于假劣药案件如果没有公安介入,或者当场查处到违法事实,根据目前监管部门能力和手段,很多违法行为则无法取证。
根据目前各地药品执法情况,涉及假劣药案件立案数量下降较多。目前,刑法和生产、流通等管理办法还在修订,药品法实施条例是否修订还是未知数,新药品法已经实施,但主要执行者为基层药监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新法的理解和执行需要磨合,也面临很多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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