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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 ,提出优化创新药的审评审批程序、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为促进中国医药企业的创新,满足国内患者的用药需求,中国政府开始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自从2015年中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来,中国每年都有大量新药进入临床研究,包括中国本土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和境外产品。在药事管理方面,中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优化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医药产业的发展,保证药品临床获益大于风险的前提条件下,对具有临床治疗价值的新药加快审评审批。本文梳理了中国新药上市申请加快审评审批的政策。 2020年新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我国新药上市加快审评审批程序包括4种类型,分别是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和特别审批。其中“特别审批”涉及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如防治COVID-19的药品及器械),满足条件的品种很少,本文暂不详细介绍。
1. 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BTD) 中国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适用的范围: ● 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并且针对尚无有效防治手段的疾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在有效性或是安全性上,该药物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 主要适用于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 ● 该研究药物处于临床试验期间,且在中国已经获得该申请适应症的临床试验的批准。 ● 需要有中国患者的临床数据才能申请该认定。如果已有国外数据显示突出的临床改善,中国患者数据最少需要看到趋势。 ● 按照不同的适应症分别递交申请。 ● 现有治疗手段是指在中国境内已批准用于治疗相同疾病的药品,或者标准治疗方法。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未获得完全批准前不作为现有治疗手段。 获得突破性治疗药物认定的“福利”: ● 临床研究阶段将会有更多机会与CDE沟通; ● 可以通过I类会议与CDE沟通,并在30工作日内获得CDE反馈; ● 获得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的机会。 为获得突破性治疗药物认定,申请人需要提交的信息: ● 适应症背景信息:①发病机制,流行病学数;②属于严重危及生命或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依据;③现有的治疗手段和结局,或是描述疾病自然病程或转归预后情况;④临床需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 产品信息:①产品作用机制,并说明是否为全新机制,是否克服耐药,是否已有靶点的升级产品;②境内临床试验申报情况;③境外注册情况:描述相同适应症是否已经获批,境外申报情况和研发进程。 ● 新产品明显临床优势:①良好证据的历史数据(RCT研究、高质量meta分析、流行病学研究);②有效性数据总结:描述清楚是否为对照研究,与历史数据比较分析,现有数据是否足以预测明显临床优势;③所选择的证明临床优势的终点属于具有临床意义的终点的依据;④新产品安全性数据总结。 需要注意: ● 如果获得突破性治疗药物认定后,后续有可能被撤回。申请人认为不符合认定要求了,应主动撤回认定。同时CDE会在关键注册研究启动前,上市许可申请前的沟通交流或是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等关键研究阶段,评估认定的BTD药物是否仍旧符合认定条件。 ● 获得突破性治疗药物认定,并不意味着会降低对药物上市要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标准。上市申请时,申办方仍然需要提供充分的临床数据来证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截至目前CDE批准的BTD,可参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美国FDA不会披露被授予或被拒绝的BTD认定的申请人信息。
2. 附条件批准 附条件批准程序极大加速了创新药上市的步伐,该程序会极大缩短临床试验的研发时间,因为符合该条件的产品可以基于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而批准上市。NDA/BLA上市前与CDE沟通,已确认初步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要求,申请人还能获得优先审评审批的机会,更加推进快速上市。 附条件批准适用的药物,包括严重危及生命且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药品。现有治疗手段定义与突破性治疗药物认定程序的要求相同。 利用附条件批准的上市的产品,对数据的要求: ● 临床研究替代终点作为主要疗效终点支持新药注册需具备:①替代终点应与最终的临床结局相关;②替代终点应敏感且特异地反映干预对临床结局的全部有效性;③替代终点改善的幅度足够大。 ● 临床研究数据必须包含临床终点的结果和分析,预判药物安全性特征对最终获益风险评价的影响。 ● 非临床研究,特别是长毒研究要符合上市的要求。 ● 产品的质量研究,生产工艺要达到上市的要求。符合附条件批准的产品临床研究进度上推进会很快,有时申办方会忽略CMC研究进度,尽早开展扩产研究和工艺的CPP,及时完成工艺验证,以免耽误产品上市进程。 附条件批准的程序: ● 首先,开展关键临床研究前建议申请沟通交流会议,与CDE沟通附条件批准的关键临床研究计划、试验设计及疗效指标选择等内容,明确附条件批准的前提条件。 ● 其次,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前,申请人也应当就已获得的所有数据、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意向以及上市后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计划、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等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 ● 最后,NDA/BLA申请时提交上述两次沟通交流会议纪要。 附条件批准后,需要在说明书注明“附条件批准上市”字样。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确证性临床研究,获得常规批准。 监管机构目前倾向收紧附条件批准的要求,主要从以下几点来收紧: ● 附条件批准前,需启动确证性临床研究。 ● 虽然指导原则中规定附条件批准的药物不能作为现有治疗手段,但是如果已有产品附条件批准上市,仅勉强符合“尚无有效治疗手段”。 ● 采取严进严出策略,如果首家附条件批准了,将关闭进入单臂试验路径。如果首家获得完全批准,将关门附条件批准路径。美国FDA采取的是宽进严出的策略,FDA是以完全批准时间节点来关闭单臂加速批准路径,如果第一个加速批准的药物在第二药物NDA/BLA审批期间获得完全批准,FDA会要求第二个药物申办方撤回申请。
3. 优先审评审批 优先审评审批适用的范围在不断变革,最早在2013年就颁发了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最新的规定是在2020年实施的新版注册管理的要求。当前审评审批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 ● 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是指在《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目录里的药品。对于仿制药,首家纳入优先审评后,不接受其他仿制药的优先审评申请。 ● 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 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 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清单由国家颁布。 ● 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 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如申请优先审评审批,需先与CDE开会沟通,之后才能在NDA/BLA申请的同时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资料。同其他认定程序类似,后续优先审评审批资格也可能被撤回。
4. 加快创新药上市许可申请 在2023年3月,为了鼓励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的开发,结合以上的加快路径,CDE细化了对该类药物加快上市的工作程序。细胞与基因治疗(CGT)产品大部分是针对儿童用药以及用于治疗罕见病的,所以该工作程序的发布能够加快更多CGT产品研发和上市。 该程序适用范围:儿童专用创新药,罕见病的创新药以及纳入BTD程序的创新药。 如果符合这个程序规定的范围,则可获得CDE“福利”: ● 即便儿童专用创新药用药或罕见病用药未获得BTD的认定,也可以享受BTD的待遇。 ● CDE会早期组建团队,更早介入指导研发。 ● 获得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的机会。 ● NDA/BLA阶段滚动递交注册文件。 下表将中国4个加速程序进行了对比总结,并列明递交时间、递交流程和需要提交信息等。
来源:CIO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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